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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文化(文 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行政监察 法、公务员法、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市政府XX市行政执法责任 制实施方案和XX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化(文物)行政机关依 据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 利和义务予以处理的具体行为。文化(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文化(文 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落实到本机关
2、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 政执法人员,通过责任分解、严格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等措施,形 成逐级考核、广泛监督的文化(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三条 局长(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分 管局长为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 是本科室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第四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的基本方针;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执法 公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作。第五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化(文物)行政许 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第二章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职责范围第六条本机关行
3、政执法科室为政策法规科、文化市场管理 科、XX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以及XX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队。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办理和管理 工作;(二)对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和各区县文化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 行法律监督和指导;(三)受理文化(文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请求和行政复议 案件;(四)承担本机关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五)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错案的纠正,配合相关科室对行政处 罚错案和行政赔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六)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复核;(七)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报送和备 案。(八)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文化(
4、文物)系统普法宣传、法制 学习和培训工作。第八条 文化市场管理科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各项 管理制度;(三)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 作;(四)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娱乐场所审核、电影放映许可; 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境内外艺术表演团 体在本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五)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六)负责组织全市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学习 和培训;(七)保护合法经营,繁荣文化市场;(八)协调、指
5、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第九条 XX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主贝:(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制 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三)受理群众对全市文化市场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四)组织和协调区县文化局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组织 联络、协同市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对各区县文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检查、监督;(七)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建议。第十条 XX市文物行政执法队,成员由各区县文化局、文物
6、局和政策法规科各派1名同志共同组成,由1名局长担任队长,其 办公室设在文物局,负责处理日常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一条 XX市文物行政执法队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 主 贝:(一)宣传、贯彻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三)受理群众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四)组织和协调各区县文物管理局(所)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专 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协同市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第十二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本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正 确实施;(二)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7、和实 施行政处罚;(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通;(四)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五)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的违法行政行为;(六)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 责时,应当自觉规范下列行为:(一)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 格证制度,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应符合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放弃职权。一切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 由XX市文化局(文物由XX市文物局)作出。(二)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实体合法
8、的原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以现行的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 量权,处罚适当。(三)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的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四)本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 考核、审查,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六)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罚款不当场 收缴,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七)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实认真作出记录,监督检查记录、证 据材料、执法文书等都
9、应当立卷归档。第三章配套制度第一节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 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 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 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 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 任是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五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 求是、有错必纠,权力
10、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 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 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 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 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 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 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
11、证属实的。第十八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二)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 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 人员的责任。(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 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 的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 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
12、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 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以上六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 究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二)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对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 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充分听取责 任人陈述和申辩,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 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第二十二条责任人或责任科室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 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
13、处理决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提出复议,也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过错案 件追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 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 行为时,应当预先告知其行政执法的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设立岗位监督栏,分解行政 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办理或答复。对 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依据法定时限和 依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第二
14、十七条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执法程序, 并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开,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行政执法 程序。第二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有关法 律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诉讼机关。第二十九条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公开本机关行 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第三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第三十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列入年度工作目标 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档次。前款规定的考核工作由分管政工的局领导牵头,纪委(监察 室)、政工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支部共同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每年
15、一次,每年的一月份对 上一年度各行政执法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 核。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先行自查自评,在每年的十二月中旬将本 科室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送政工科。由分管政工的局领导组织纪委 (监察室)、政工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支部进行考核并提出考 评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年度考核获得“优秀”格次 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 法不力、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格次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 法人员,应予以批评或处分。年度考核结果列入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四节 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制度第三十三条 本机关的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由 政策法规科牵头,各科室责任分工如下:(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机关和本系统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 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计划 和年度计划;(二)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法制学习和培训 工作;(三)机关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全体人员的法制学习和 培训工作;(四)文化市场管理科、文物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化市场稽 查支队、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小组、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执 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的法制学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