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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检测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明确计量检测数据确权,缩小数据割据范围,保障数据整合汇交及安全,扩大数据开放共享范围,充分体现计量检测数据应用价值,发挥数据在服务社会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计量检测工作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计量法定检测机构的计量检测数据的确权、汇交、分级、安全、保存、使用、发布、更新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由其它机构或单位获取的计量检测数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计量检测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
2、我国科研、技术或管理人员在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测量活动,包括科研试验、强制检定、检测、校准及实验室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基础性数据和科研成果数据。第三条国家计量科学数据中心是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各地国家计量科学数据中心是数据的主要生产者和核心汇交者,负责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和汇交,并负责数据集中管理和对外交流。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数据确权归属(待讨论)第X条计量检测数据所有权国家中心和各分中心对各自收集、保
3、存的数据拥有所有权。各分中心汇交至国家中心的数据拥有所有权。国家中心对汇交管理制度中规定或国家中心交办各分中心汇交的数据拥有所有权。第Y条计量检测数据使用权国家中心和各分中心根据规定确定数据的使用者和使用权限。第Z条计量检测数据收益权国家中心和各分中心对商用数据可以通过有限分享,有偿使用,购买等方式获取收益。第R条计量检测数据有效期国家中心和各分中心规定数据的共享时效。在共享时限内,经授权的使用者可以免费使用。第三章数据整合汇交第五条数据的整合汇交是在科技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统一指导下,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由国家计量检测科学数据中心各承担单位按照分中心负责制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
4、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数据种类包括计量科技活动中各种原始性观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特定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这些数据应当具备统一的规范。具体如下:计量科研实验数据、计量论文数据、计量规范数据、计量规程数据、计量检定数据、计量校准数据、计量标准实验数据、计量基准实验数据、计量人员数据(注册计量师)、计量器具数据、计量企业数据、计量XXX数据。第八条数据分类可设为公开类与非公开类两大类,数据分级可设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县级三级。计量检测数据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证书、报告
5、、仪器、环境、人员、时间、方法、依据等。数据生产者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开展加工整理,形成规范数据。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分中心按照控制体系建立管理体系。数据汇交包括原始数据、成果数据和元数据的汇交。原始数据是指计量检测过程中现场记录(包括手工记录、照片和视频等)、仪器自动存储数据、配置文件、论文原文、规范原文、规程原文、标准数据、基准数据、人员信息、计量器具数据、企业信息及国内国际购置的数据等。成果数据是指在原始数据基础上加工形成的数据集、数据产品和相关报告等。元数据是指原始数据和成果数据的说明信息,包括数据的获取、处理、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和质量控制等背景信息、。汇交单
6、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完成需汇交数据的整理和内部审查。汇交单位与国家中心进行数据交接,由国家中心开具数据交接凭证。(注:此处所有权、收益权需确认,使用权)国家中心和分中心负责各自汇交数据的查验。对接收的数据从安全性、规范性、完整性、规范性、可读性及数据质量等方面开展核查。第四章安全管理(保密)第九条计量检测数据制作、登记、保存、拷贝、传输、下载、销毁应有防攻击、防病毒、防泄露和防篡改的预案措施。第五章数据存储管理第十条国家计量科学数据中心及分中心应建立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第十一条国家级数据应当至少1处异地备份,分中心根据数据规
7、模、重要程度设置同城备份。第十二条数据应当采用存储系统,并物理隔离方式保存,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应当采用适当的管理系统,对管理数据的采集、录入、清洗、加密、浏览、导出及汇交应授权进行。第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之外,原则上由国家财政支持形成的数据原则上应全部向社会开放共享。第十四条国家中心和分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数据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数据目录清单和公开数据,供公众用户无偿下载。第十六条需要申请使用非公开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中心或分中心提交申请书,内容包括身份证明、申请数据内容、用途等。第七章数据更新管理第十四条国家中心负责国家级数据的更新,分中心负责地市级数据的更新。第十
8、五条分中心应在官网公布数据更新时间及对象。第十六条分中心负责数据更新的审核。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中心建立数据汇交通报制度,对数据汇交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数据汇交存在严重问题且不予解决的,不得申请使用数据。第十八条未能妥善保管资料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保管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第十九条使用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弄虚作假骗取数据、改变数据使用用途和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等行为的,取消其使用数据的资格。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涉密数据的汇交、保管与申请使用,执行国家保密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计量科学数据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说明:针对计量检测数据的确权、汇交、分级、安全、保存、使用、发布、更新、监督等方面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我国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缩小数据割据范围,保障数据整合汇交及安全,扩大数据开放共享,体现计量检测数据应用价值。“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二开展科学数据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提升科学数据的管理、应用与创新服务价值与效率,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