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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1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普通诊所一、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 一致。二、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 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S)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 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 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 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
2、察凳、方盘、 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 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 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 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 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 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 平台对接。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 文件要求。口腔诊所一、诊疗
3、科目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 一致。二、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二、人贝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一)医师。1 .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 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2 .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 师。3 .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 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护士。1 .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2 .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 。四、房屋(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
4、 于25平方米。(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 方米。(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医 疗需求。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 备、高压灭菌设备等。(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 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 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 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 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 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 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
5、医疗机构签订 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 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七、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 平台对接。中医(综合)诊所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 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一、诊疗科目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 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 围。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二、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二)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 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
6、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 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 要求。(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 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 技术人员。(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 卫生技术人员。三、房屋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 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 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 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 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
7、,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 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 配备相关设备。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 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 平台对接。中西医结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 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虬一、诊疗科目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 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 围。配备西医医师的,应当核增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的诊疗 科目。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二、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
8、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二)个人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 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 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 当符合上述要求。(三)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 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 技术人员。(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六)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 卫生技术人员。三、房屋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 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 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 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 诊疗设备)及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 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 配备相关设备。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 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 平台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