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论文安乐死的道义与法制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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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的道义与法制思考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死亡的思考逐渐深入,有关安乐死的讨论也开始出现在社会上。人民对安乐死的需求有着来自个人和社会的原因,而这需求也是合理的。面对社会现实,安乐死的相关立法的讨论也应该开始进行。本文建议可参考外国已成熟的相关法律,也可以先从易被接受的临终关怀着手。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道义一、安乐死的发展1906年美国俄亥俄洲诞生了第1个安乐死法案。荷兰是唯一一个使安乐死全面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是继荷兰之后第2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同时,瑞典、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特殊情况下认可被动安乐死,但是实施条件十分严格,且一般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裁决才具有合法性。

2、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判决1名帮助病人安乐死的医生无罪;1976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1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2年丹麦停止了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生命的法律;1993年英国最高法院同意1名大脑坏死4年的患者的家属和医生的申请停止对其治疗;2010年德国法院没有对1名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判罪而是当庭释放。实际上各国对被动安乐死的意见基本是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对于主动安乐死,虽然许多国家还没有立法,但在实践中表明他们是接受和赞成主动安乐死的。我国曾有过几次对安乐死立法的尝试。最显著的成就是在1998年山东中医药大学祝世讷教授及其课题组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

3、)及其说明。从上述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中来。总之,当前安乐死实施还是非常严格、非常谨慎的。二、安乐死实施存在的道义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当前所探讨的安乐死是建立在西方人权理论、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安乐死,国内众多学者的分析也没有逃脱这两个理论基础。有学者赞成死亡方式的选择是一项基本人权,这种观点构成了当代社会实施安乐死的理论基础。那些不赞成安乐死的学者表面上也是建立在人权理论基础上,他们强调:人有生的权利,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人为地结束他人的生命。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破坏医患之间传统的信任关系。然而此种观点实质上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为什么有些患者惧怕安乐死?因

4、为对医生不信任。患者为什么会对医生不信任?因为他不相信医生对他实施安乐死是为了他不那么痛苦,为了保障他的生命质量不被这痛苦的死亡过程所抵消。为什么患者会这样想?因为他相信人人都是自私的,不存在那种大公无私之人,不存在那种能够关心他幸福的人,不存在那些设身处地为他考虑的人。这就是所谓的经济人假设。人性的善恶在对待安乐死这个问题的态度上充分的表现出来了。人性善,患者则会非常地信任医生。医生反过来也会真心的对待患者,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看其能否实施安乐死。人心公,医生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出于公心,不是出于自己的私心,那么医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患者也会对自己的医生放心。当然,在现代社会当中,在经

5、济人假设被大家普遍接受,被奉为很多人的人生信条的时候,人性善、人心公是比较可笑的。但是,如果我们从学理上来讲的话,从理论层面探讨的话,这合乎情理、合乎逻辑。现代人普遍信奉“自我主义”,所以我们就很难想象“他人主义”的社会将会是什么样子。现代人极其吝惜自己的生命、在乎自己的利益,自己的生命却常常得不到保隙,自身的幸福却很难实现。过于珍惜则必将失去,过于注重则必将流走,过于自我则必将束缚自己,关心他人就是拯救自己。这种生命哲学的确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却不失为人类发展之必然趋势。三、安乐死的合理性首先,优生和优死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权,人人都有选择优生或优死的权利,可以说安乐死的出现保障了人权,即

6、保障人类的死亡方式选择权。其次,安乐死节约了医疗卫生资源,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符合公正原则和有利原则。我国目前的医疗技术对一些绝症仍然束手无策,如果用现有的医疗手段只能是延长病人的生命却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一个国家对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投资总是有限的,投资的分配必须遵循公正和效用原则,使它趋向公平合理,让更多的人得到应有的医疗服务。再次,实施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学的目的和医学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现代医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持生命,更提倡的是生命的质量。既然生命的美好已无法珍惜,与其让精神和肉体经历难以忍受的磨难,不如放弃毫无意义的治疗,以换来人格上的尊

7、严和面对死亡的泰然。安乐死缩短了病人痛苦的过程,符合现代医学的目的和医学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最后,笔者认为,安乐死不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生与死作为一个生命的辩证统一整体,应当追求的是生命价值的意义。医生实施救死扶伤是人道主义目的,但它在于追求有价值的生命而不是单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十分痛苦的人实施安乐死是为病人解除痛苦,是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安乐死的出现实际上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四、外国法对我国安乐死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考虑到我国有关安乐死的法律结构尚不成熟,在讨论相关立法时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情况。如今,荷兰、比利时、瑞士、卢森堡、加拿大和日本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其中,荷兰、

8、比利时、卢森堡明确地允许安乐死,而日本和瑞士却不一样。瑞士法律允许辅助自然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但主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还不合法。在日本,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实施安乐死的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安乐死的合法性得到了认可,其限制条件也非常苛刻。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经过20年的讨论和思考,在2001年4月终于通过了支持死亡和自杀法。根据该法令,如果同时满足6个条件,医生可以不受刑法的处罚,积极使患者安乐死。在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虽然许可程度不同,但对安乐死的法律要求同样严格,法律条款中涉及的问题也应该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加以考虑。考虑到我们国家的人口和不同地区的不同社会条件,我们

9、可以考虑不同的地方和地区来实施不同的安乐死法案。联邦国家大多采用这种形式的立法,最典型的国家是美国。在美国大多数地区,法律不允许主动安乐死,但病人有权拒绝治疗。被动安乐死的概念。另外,根据联邦法律和大多数州法律,低效率的治疗方法(如生命维持系统)必须在患者的事先同意或患者的无能以及监护人的事先同意下才能移除。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自己的死亡。在俄勒冈、佛蒙特、华盛顿、新墨西哥、蒙大纳州,协助自杀也是合法的。但是考虑到美国联邦系统和我们国家系统的差异,以及两个国家的行政成熟度的差异,在我们国家推行这类法律需要与我们国家的情况相结合。五、关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设想安乐死合法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荷兰能

10、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并非偶然。其中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实用、开放、宽容的价值观念;第二,宗教观念的淡泊;第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第四,和谐的医患关系;第五,安乐死的历史传统。这些因素多数都是我国目前所不具备的,甚至有些是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可见贸然地在我国实施与荷兰相仿的安乐死立法是不可行的。人们对于安乐死的顾虑主要在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成为杀人合法的武器,一些对患者心怀不轨的人可能利用相关法律的漏洞达到杀害患者而不受法律惩罚的目的。与此同时,一些“物权高于人权”的反人权主义也会随之出现,为了“节约社会资源”,一些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和带有先天疾病的婴

11、儿也会在没有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安乐死”,只是因为在大众眼里他们没有社会价值。正如20世纪30年代德国纳粹借口减轻国家的负担而杀死20多万“无法医治的病人、有生理缺陷和身体畸形的儿童、及精神不正常的成人”制造的那起惨绝人寰的噩梦。这启示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规定实施安乐死必须符合的标准,并且对实施的步骤进行严格把关。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将人权放在第一位。对于安乐死的立法,我国可以先从更易被接受、更适合我国现状的临终关怀入手。因为安乐死的话题的敏感性,作为对其补充发展的临终关怀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它比安乐死更接近“幸福、快乐地死亡”的宗旨,也更易为当前的中国社会所接受。与我国国情及社会价值相

12、契合。现今有许多慈善机构捐资解决临终关怀面临的问题,但由于地区发展差异等因素,临终关怀在我国的发展依然只局限于个别省区,较多饱受病痛折磨的病人仍然无法享受这种服务。即使享有这些服务,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生理疼痛,但心理层面上病痛带来的痛苦目前依然没有有效的处理方法。由此可见,尽管看似合适,但临终关怀始终只是安乐死法律进程中过渡期的一项措施,最终,我国仍然需要直面对于安乐死的相关法律的讨论。结论人类确实应该拥有正确的生命观,我们现在所接受的教育认为人活着是自己的事情而和他人无关,笔者认为:生命不仅仅是属于自己的,因为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不能游离于这个社会而存在。既然人类活着不仅仅是为了自己,那么就

13、必然要求人类本身克服自己的私欲,就必然要求人类活着能为他人着想、能为社会做出贡献。肯尼迪在就职演说中这样讲:不要问这个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而要问你能为这个国家做些什么。人活着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奉献、而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不断的索取。因此可以说:奉献是人存在的目的。人类应该拥有正确的死亡观,这一点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这篇文章中论述的比较清楚。他认为: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人活着就要有活着的意义,那么即使死亡也能坦然面对,有些人

14、害怕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找到活着的意义。一个人生命有长短,但是一个人活着的意义有很大不同。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只要活着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自己的信仰,那么,死亡是不可惧怕的。死是必然的,只不过是早晚的问题,这就是自然的天道。对于那些病入膏肓、不能医治的患者来说,早死晚死有什么区别呢?况且,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是不想麻烦活着的人的,对于他们来说死亡未尝不是一种解脱,对他们实施安乐死又有什么不对呢?参考文献:陈桂勤,陈桂兰.世界首部安乐死法被推翻引发的思考J.医学与社会,1997,10(4):41-42.2陈蕃.“安乐死”是老龄社会伦理道德的体现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4):48-51.3杨湘红.安乐死的伦理思考J.前沿,2002(12):1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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