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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省运营的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理指南发布日期:2019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发布机构:应急管理部一事项名称跨省运营的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适用范围跨省运营的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和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2、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
3、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 .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导则(AQ/T3057-2019)(全文)。五、受理机构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政策与协调处。六、决定机构应急管理部。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跨省运营的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并完成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九、禁止性要求建设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十、
4、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 .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3 .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 .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二)义务。1 .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2 .当事人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
5、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H-、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纸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下载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纸质及电子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复印件1纸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6、号)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纸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2.信函接收:建议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收件人: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收)。邮政编码:IOoo54。(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o(三)办公电话010-8393
7、3805o十三、办理时限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申请文件、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者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方式送达。十六、监督投诉应急管理部信访部门,联系电话:010-64463639。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可通过应急管理部网站或者咨询电话进行查询。十八、办理基本流程跨省运营的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