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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第六条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
2、: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预算软件。第七条每年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第八条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第九条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第十条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第十
3、一条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第十二条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S)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第十四条凡使用非法软件给本单位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