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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风安全检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一、为了贯彻执行2023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上级文件的各种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矿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是防止瓦斯煤尘重大事故发生的一道重要防线,是“一通三防”的重要组成部分。矿长及各副职均应执行各级领导干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在对“一通三防”的日常业务管理中,通风科为牵头科室,各生产业务科室及队组均应执行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二、监测监控地面计算机系统管理:监测监控地面计算机系统的管理按上级颁发的各种有关标准执行。1、地面中心站主机应设在调度室并配有专人
2、管理(监控组负责),其他人员禁止在主机上使用软盘或做与监控系统无关的工作,保证中心站主机专机专用,安全运转。2、地面网络工作站设在相关领导及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应有专人管理。3、监控地面网络系统管理由监控校验队负责。4、工作站应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在工作站上随意使用软盘及与监测监控无关的软件,防止病毒的侵入,并相应采取必要措施,按“信息化管理制度”执行,对于不按本规定执行以致病毒造成网络瘫痪、数据破坏,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三、通风安全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及回收:1、安装:(1)各种安全范畴传感器的装设地点、数量类型、安装由监控校验队负责。(2)各队在编制作业规程时,要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把监测监控包含
3、在规程之中,其主要内容为:传感器的数量、类型、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详细的配电、供电系统图,切断开关的位置、型号、编号、控制范围、所用到的各种电缆的型号,长度及敷设标准。(3)需要安装监测设施,将领用设施运送到指定的安装地点,并按标准敷设好电缆。(4)监控校验队负责采掘工作面、井上下各变电所、各采区总回风巷、地面变电所、工业广场的分站、电源、传感器及相关装置的配置、接线及安装调试。所有设施在正式安装前应预先加电48小时做运行检验,甲烷、风速传感器由具有调校资格的单位按有关技术标准调校合格,然后才可正式安装。(5)综采队负责在安装采煤面时,敷设风巷口绞车至工作面机尾的监测监控电
4、缆,同时由监控校验队安装监测监控设施。(6)监测监控系统所有设备器材,由监控校验队统一建立台帐,看管单位领导领取保管手册,对看管范围内的设备器材要做到帐物相符。2、监测设施的使用(1)监控校验队对所有地点的监测设施,在安装调试完毕,设施正常运行。(2)监测设施队组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关的岗位责任制,每班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设施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派人协助处理。(3)瓦检员在巡检瓦斯时应同时巡检甲烷传感器,当瓦斯实测值与传感器显示值之间的误差超过0.2%时,应当由瓦检员当场校对,并每日把瓦斯实测值与甲烷传感器显示值报通防副总。(4)监控校验队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
5、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每15天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一次。(5)监控校验队负责全矿所有监测设施(包括分站、传感器、断电器、电源、主机、模拟盘等)的日常维护与故障排除,每天进行一次巡检,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出井定检。监测设施因移动而需接线、拆线时,由监控校验队处理。(6)各单位各部门所发现的监测监控方面的问题,应区别情况汇报给监控校验队,配置专职人员对监测屏幕进行不间断观察,对于上述两条渠道所发现的问题,凡属监测监控系统本身的问题,由监控校验队立即处理,无法处理时,在24小时内更换,凡属于被监测对象方面的的问题,由相关科队立即处理。(7)为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24小时连续不断的观察监视,矿建立系统值
6、班制度。(8)监控校验队应按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与矿井环境特点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调试、试验及安装运行过程中的操作规程,分站、传感器的使用,不间断电源的维护与早期充放电的具体规定等,并严格遵照执行。3、监测设施的回收:监测设施的停用或回收,由监控校验队看管单位自行回收。分站、电源、传感器、断电器、接线盒等部件的回收率要达到100%;通讯软线的回收率要达到96%0检验好坏、度量电缆长度。固定地点的监测设施由监控校验队统一回收。四、奖罚细则:1、监控校验队对监测系统所有电气设备按防爆完好标准和岗位作业标准、机电质量标准进行处罚。2、安全管理科对下列情况进行处罚:(1)不按时
7、在井下校对传感器,导致误差增大;或记录不完整每次罚款100元。(2)传感器说明牌制作不规范,或填写不认真,罚款50元。(3)不按规定移动、悬挂监测设施的,每次罚款50元。(4)延误安装或回收的,酌情罚款50100元。(5)对监测设施交流供电电源,擅自切断或有问题有故障不积极处理的,每次罚款100200元。(6)悬挂不符合标准的,每次罚款50元。3、监控校验队主要侧重于技术管理和设备、器材的管理,对下列情况进行处罚:(1)监控系统所使用的兰色电缆是带有本安标志的专用电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者,一次罚款200300元。(2)各队组所使用的监测设施要及时办理上下帐手续,逾期者,每次罚款
8、100200元。(3)各队组要维护好本地点的监测设施。监测设施拉脱线的,或因监护不力造成工作不正常的,或电缆悬挂不标准的,或有问题延误汇报的,或在处理问题时不积极配合的,每次罚款100200元。(4)对监测设施监护不力,随意拆卸敲打,或在传感器上洒水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5)各队组所监护的监测设施、器材丢失时,按原价以罚款形式赔偿。造成人为损坏的,按10%30%赔偿。(6)设施误断电,不能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恢复正常供电的,一次罚款200元。(7)有问题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一次罚款100元,4、对监测设施器材看管得好、回收率高,对本规定积极执行的,酌情奖励200500元,奖励资金来源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