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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铝灰利用处置有关要求一、对铝灰的管理要求铝灰是铝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分为一次铝灰和二次铝灰。两者除铝含量存在差异外,两种铝灰的物质组成相似,环境危害特性均为反应性,部分铝灰还具有浸出毒性或者遇水释放易燃性气体。鉴于铝灰的环境风险较高,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将其纳入,废物代码为:321-024-48和321-026-48;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根据铝灰来源进一步明确了铝灰的危险特性和属性,废物代码仍为:321-024-48(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金化、铸造过程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以及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和321-026-48(再生铝和
2、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因此,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加强对铝灰的环境监管。二、铝灰利用、处置要求目前,铝灰制脱氧剂和铝酸钙、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铝灰等技术已得到应用。为促进铝灰利用,名录明确规定,从铝灰中回收金属铝和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铝灰“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利用过程中的铝灰可豁免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次铝灰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可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中“6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判定。铝灰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其利用过程的环境风险,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等相关技术要求。对于确实难以利用的铝灰,要通过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并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相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