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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局部修订条文(2021年HS)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 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中其他条文并实施。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灾避难场所的渡IF 建设、管理与维护。1.Q.2A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与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本 规范的规定。L0.2B防灾避难场所管理与维护应以保障其预定应急功能为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灾避难场所竣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进行专项功能校验,
2、对不符合功能要求的不能验收:避难场所平时应定期进行专项功 戢验。2专项功能校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整改完成部 分重新进行校验。3 防灾避难场所应急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并根据评估 结论确定应急转换要求并实施应急功能转换。4 避难结束后,防灾避难场所应及时进行使用效果评估, 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安全修复。2.0.20 专项功能校验 VerifYinH the SPeCiaI function为确保防灾避难场所灾时预定应急功能发挥效用,在防灾避 难场所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过程中,对其预定应急功能的 系统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验与校核。3.1.10避难场所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
3、避难需求以及城市级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应根据其避难容量确定, 且其有效避难而枳、避难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责任区建设 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等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 L 10的规定: 住区生活圈防灾避难场所可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配置和 管理;目类别有效避难 面积 (hm2)避难疏散 距离(km)短期避难 容量 (万人)责任区建设 用地(km2)贡任区应急 服务总人口 (万人)长期固定避难 场所5.02.59.015.020.0中期固定避难 场所1.01.52.37.015.0短期固定避难 场所0.2WLOW0. 5W2.0W3.5紧急避难场所0.
4、52 中心避难场所和中期及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配置的城市级 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km2、服务总人 口不大于30万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如2、 服务 总人口50万人;3 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总服务人口 50万人不宜小于20hm2,按总服务人口 3 0万人不宜小于 15hm2 o 承担固定避难任务的中心避难场所的控制指标尚宜满足 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31.13 防灾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使用单位应开展H 常维护,确保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完备且完好,处于随时可用状 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立健全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制定针对不同灾难种类 的场
5、所使用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和各避难场所的应急管理机 构组成,划定责任区范围,编制应急使用于册,建立数据库和电 子地图,标识应急设施位置,并向社会公示。2 应定期对避难场所进行检查,按要求维护各种设施设备, 按本规范规定定期进行专项功能校验,制定并完善应急启用与转 换预案。3应建立周边社区联系机制,联系应急志愿者队伍,定期 对社区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宣传、培训、演练,保障其熟悉防灾、 避难、救灾程序,以及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参与避难场 所信用时的服务管理工作。4 应对公众进行宣传,让责任区民众清楚所在地在避难场 所位置和前往路径,可组织检验性的全功能应急演练。3.114 防灾避难场所启用前应
6、进行应急评估,应评估其功能及 设施的适用性,确定应紧急恢复的内容、要求、时序以及需紧急 引入的配套设施、设备与物资,完善启用方案。应急评估应包括 工程完好性评估、功能有效性评估、危害性评估和突发事件评 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避难场所内各类建设工程开展工程完好性评估,逐 一确定直接启用、修复启用和排除后用类别,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1)未发生破坏的或破坏不影响应急功能的可列入直接 启用。2)紧急修复时间超过3天以上的工程宜列入排除启用。3)其他情形应根据破坏程度按照低于、相当于和高于设 定防御标准三类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应符合下列 蝇当遭受相当于或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 评估时,建(构)
7、筑物处于基本完好状态,可列人直 接启用:发生轻微破坏或中等破坏但破坏部位不影响 应急功能且可相对隔离的可列入直接启用;发生轻微 破坏但.影响使用的可列入修复启用;其他情况可列入 排辐用。当遭受低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评估时, 建(构)筑物处于基本完好状态、按不低于重点设防 类设防艮不存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列举的不规则类型,可列入直接启用。主体结构满足上述、可列入直接启用要 求,当非结构构件存在影响使用的破坏时,应列入修4)列入修复启用的工程设施应制定修复方案,安排修复 工作。5)列入排除启用的工程设施应划定防护范围,设置警告2应针对避难场所实现的避难功能进行有效性
8、评估,评估 各类避难设施破坏情况,并应对紧急恢复的内容、要求、时序以 及实现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确定避难场所功能的满足情况。当破 坏情况影响使用功能时,应评估确定可启用的设施设备和可容纳 的避难容量。3 应针对避难场所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 影响进行危害性评估,并应对评估确定的可能危害情形划定危害 范围,设置警告标志,不得用作应急避难。4 应对避难场所启用后可能发生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等进行评估,并应制定相应的对策。3. L 15避难场所启用前应停止避难场所内一切与防灾避难无关 的活动,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应急功能转换,并应开 展卜列应急管理工作:1临近江海河
9、湖的避难场所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当不满 足要求时,不能启用避难场所。2 启用避难场所时应根据应急评估结果,对功能功常的设 施和设备进行应急转换。3对可能影响避难场所功能发挥的交通道路应实行交通管 制。除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给养车等与应急避难相关的机动车 辆外的其他社会车辆应限制或禁止通行,并做好外围交通的组织 和4应检查场所内进出口通道数量及有效宽度,确保通道畅 通。当进出口通道数量不足、有效宽度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应立 即打通,增加有效宽度。对不满足疏散出入口要求的安全隔离设 施,应予拆除。31.16 避难结束后应对避难场所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 完善布局和功能的要求及修缮方案,及时安排修
10、复,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1避难场所关闭前,应坚持“人员在先、设备在后”的原 则,按照规定线路、规定时间和规定出入口有序撤离。2应将生活垃圾、临时砂石路面及被破坏的草坪、乔灌木、 路灯等清理出避难场所,并应对被破坏的建(构)筑物、地形、 植被等进行修补。3 应对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进行常态恢复整理,并应进行设 施维护和设备保养。4 应一损坏的设施设备登记造册,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并 应做好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等的移交工作。3. 3. 13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应分别在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 前和平时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专项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专项设计文件
11、和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应齐全,并应符合 要求。2)应急指挥、应急供电、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 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危险区域划分、 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等基 本生活设施应设置充分、完整、合理、有效。3)各类设施建设类型和建设时序应符合要求,且应急启 用转换方案应可行。4)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应建设到位,试运 行情况应良好。2 避难场所平时运营管理应定期开展专项功能校验,根据 专项功能校验情况进行整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建立有相关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 且应有完整的维护管理日志。2)避难场所避难有效面积、应急功能布局、防灾设施等 应与
12、专项设计文件要求相符。3)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运行情况应良好。3314 避难建筑进行平时运营管理的专项功能校验时,除应按 本规范进行避难设施、设备专项功能校验外,还应针对其是否满 足避难安全使用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下列规定情形,方 可判定为可继续安全使用:1避难建筑的现状及使用情况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对超出设计文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变化,应经设计复核满 足避难安全使用。3 存在下述情形时,应按本规范进行鉴定加固,并应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对避难建筑的安全和防灾要求:D涉及结构主体和结构构件的改变;2)平时使用功能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3)避难规模、功能等条件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
13、4.1.1 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 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 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公共设施,其周边应道路畅 通、交通便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 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 地段;2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 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 地段;3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4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 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 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