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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6日省政府 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胡昌升2021年9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的决定为实现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全覆盖,减少地区之间政策 差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决定对关于 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2019年省政府 令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段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哈尔滨市、 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
2、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 伊春市、七台河市、鹤岗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 哈尔滨新区、绥芬河市的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 批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上述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 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 审查职权,委托给上述市(地)、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 施。上述城市中,需对依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的,其审核职权亦由省 人民政府委托给所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委托给所在市、 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同时,将上
3、述市(地)、哈尔 滨新区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不 包括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实施的和跨市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职权)委托给上述市(地)、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 施”。二、将第二段中“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修改为 “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修改为“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委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实施协议 书,负责对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 员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二三、将第三段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 为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 理委员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委托审批(审核)、审查职权 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 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 施,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受委托职权,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承办因实施委托审批(审 核)、审查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答复、应诉工作, 并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职权不得再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