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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食用的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进口肉类产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准入制度。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或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肠衣产品名单的国家或地区对应的产品,方可进口。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肉类产品。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和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肠衣产品名单可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
2、“陆生动物源性食品”栏目中查询。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3进出口商备案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技术规范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1商备案系统查询。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核查。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5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进
3、口肠衣的企业应事先办理进境肠衣定点加工企业备案。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十四节。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信息服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栏目中查询。6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肉类产品应当从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详见“(四)进境肉类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并随附以下文件:(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特定国家证书要求见“(五)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2)原产地证。2其他申报要求进口日本肉类时,
4、还应随附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3录入要求(1)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编号。(2)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分别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3)在货物属性栏目,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选择“14-预包装”或“15-非预包装”。(三)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进口肉类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应当按照规定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肉类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
5、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2企业要求(1)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401-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6、(2)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肉类产品,其标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2)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