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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果指新鲜水果:不包含加工后在-18以下储存、运输的冷冻水果。一、进口新鲜水果(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总署对新鲜水果实施准入制度。输出国家(地区)与签订双边协议、议定书的种类,才可进口。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水果。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见表7-7。2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的注册向出口水果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等需经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注册。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点击“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水果”,可查询允许进口水果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3进境动植物
2、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口水果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水果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4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水果应当从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INVOICE等凭证,并随附输出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的要求;(2)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3)已与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的,还
3、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详见“(六)进口水果植物检疫要求”。2其他申报要求进口日本水果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1)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2)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3录入要求需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三)产品相关要求1进口检验检疫要求进口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1)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2)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3)不带有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4)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5)输出国(地区)与签订有协定(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议定书)的有关要求。2监督管理要求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口水果,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对于展览用水果,在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展览结束后,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