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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轮流抚养离婚协议范本1.轮流抚养离婚协议范本怎么写一、轮流抚养离婚协议范本怎么写?甲方:(女方)乙方:(男方)甲、乙双方经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女儿/儿子现年岁,归方抚养。(二)、1。从年月日起由方每月付给方元作女儿/儿子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2o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不愿读书为止3o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三)、女儿/儿子的医药费,在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四)、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方负责,再不计算。(
2、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双方于年月购置位于省市区街号花园栋号的住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字号)一套,已付清全额房款;该房产归方所有,房屋内的现有家私家电均归方所有。2、双方于年月购置位于省市区街号花园栋号的住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字号)一套,目前登记在方名下,尚欠按揭款元;该房产归方所有,剩余的按揭款由方负责偿还。3、双方拥有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目前登记在方名下,归方所有;拥有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目前登记在方名下,归方所有。4、男方所持有的公司股
3、权,归男方所有。5、男方经营的与其业务有关的个人网站(域名为:)归男方所有。6、女方股票账户中所登记的“”三万股股票,归女方所有。7、男女双方共有银行存款万元,其中万元归男方所有,万元归女方所有。8、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女方的金银首饰归女方所有。9、双方共同确认,男方婚前购置的位于省市区街号花园栋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字号)为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10、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三日内,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办理有关财产的权属转让、变更登记,所需税费均由受让人一方支付。11、双方承诺:未向对方隐瞒重大共同财产;如有隐瞒,另一方有权要求该被隐瞒的财产全部归其所有。12、本协议涉及的财
4、产分割不以离婚手续的办理为前提条件,即使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也有权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本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对享有债权万元,该债权归方所有并由其行使;方行使债权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无共同债权债务的,则注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也许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于孩子来说更是一种心灵的挑战,有可能会伤害到孩子的内心。因此,泛博离婚父母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当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进行关注,并且赋予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正确的认识观念等。延伸阅读:有债务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本最新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2023老公欠债应该离婚吗。2.在离婚协议书上如
5、何写子女由双方轮流抚养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
6、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普通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7、(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应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
8、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普通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普通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9、,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普通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普通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住手给付抚育费。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3、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允许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者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
10、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者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者
11、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I)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者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3 .在离婚协议书上如何写子女由双方轮流抚养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12、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普通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
1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
14、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应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普通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普通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
15、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H、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普通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普通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住手给付抚育费。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16、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3、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允许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者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者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