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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3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为强化重大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3年12月29日_附件: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电力安全隐患
2、(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水力发电机组、单套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30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所指施工作业
3、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烘、总烧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
4、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七)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第五条对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隐患,有关单位可参照重大隐患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