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券借贷业务管理与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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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银行债券借贷业务管理与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银行(以下简称为“本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业务,控制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收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借贷交易规则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借贷结算规则及广*银行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债券为质押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押物的债券融通行为。第三条本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业务授权资金营运中心负责管理和交易。第二章债券借贷业务交易规则第

2、四条债券借贷业务交易必需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报价、交易。第五条债券借贷业务采用询价交易方式,与交易对手方一对一询价确认一致后达成交易。第六条债券借贷业务按借贷费率进行报价,费率以年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七条债券借贷到期,债券融入方须向债券融出方归还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债券借贷费用计算公式为:债券借贷费用=标的债券券面总额X债券借贷费率X债券借贷期限/365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65天。第八条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确认交易成立的合同文件。第九条本行可融出的标的债券可以选择交易账户、可供出售账户、持有到期账户的债券,

3、标的债券的选择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如本行为融出方,对手方质押债券应当为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等流动性较好,能够准确的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且可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变现的债券。第三章债券借贷业务具体操作第十条债券借贷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交易形式:(一)借入债券:本行和交易对手达成协议,从交易对手处借入债券,同时本行提供一定的债券作为质押,在到期时本行归还交易对手债券,或者给予交易对手相应数量的现金,同时交易对手对本行债券解除质押。债券借贷手续费用由本行和交易对手协商确定,并在规定日期支付给交易对手。(二)借出债券:本行和交易对手达成协议,交易对手从本行借入债券,同时向本行提

4、供一定数量的债券作为质押。到期时,交易对手归还本行债券或者相应数量现金同时本行对交易对手债券解除质押。债券借贷手续费用由本行和交易对手协商确定,并在规定日期由交易对手支付给本行。第十一条债券借入、借出操作流程:(一)交易岗根据业务需求,寻找交易对手进行意向洽谈,初步确定借入或借出标的债券、券面金额、期限、费率、质押债券等交易要素。(二)确定债券借贷交易要素后,通过COmStar系统发起债券借贷审批流程,提交有权人逐级审批。(三)审批通过后,登录本币交易系统发送对话报价或点击确认对话报价,成交后打印“债券借贷业务成交通知单”两份。一份随审批表存档,一份交后台结算岗进行后台结算。(四)交易岗于每日

5、日终登记债券借贷业务台账,并与后台进行核对。第十二条本行为融入方时,如债券借贷期内发生标的债券付息情况,结算人员负责在付息日向融出方支付应计利息,应计利息应按照标的债券的面额和利率计算得出。第十三条本行为融出方时,如债券借贷期内发生标的债券付息情况,结算人员负责监督利息收到情况,如未收到,应及时向交易人员反馈。第十四条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质押债券进行调整,交易人员负责与交易对手就质押债券调整达成协议。第十五条债券借贷期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进行现金交割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交易人员负责与交易对手达成协议。第十六条结算人员在办理债券借贷结算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6、的债券借贷结算规则。第十七条结算人员负责根据已成交的合约及补充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首期结算、到期结算、债券置换结算及现金交割结算等。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本行与交易对手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必需逐一签订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附件三),并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同业授信。第十九条交易员办理债券借贷业务必须符合广*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基本授权书规定,不得越权办理或逆程序办理业务。第二十条本行为债券融出方时,交易对手提供的质押债券足额,质押债券市值低于融出债券市值时,不足部分应纳入金融机构授信统一管理。可接受质押券种为主体评级AA(含)以上的信用债及无风险利率债券。第二十一条债券借贷业务及相关卖出买回交易应纳入市场风

7、险限额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本行通过债券借贷融入余额不得超过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并且单只债券融入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量的15%(含)。如超过,每增加5个百分点,须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三条如因特殊原因,双方协商同意以现金交割,交易人员需要对此情况进行说明,经有权签字人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十四条如遇Comstar系统故障,则需通过纸质审批进行操作,确保交易顺利完成。第二十五条本行债券借贷业务实行持证上岗,交易必须由具备交易员资格人员完成。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债券借贷业务应逐笔归档,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目录、债券借业务审批表、债券借贷

8、业务成交单、债券借贷交割单(首期、到期)、划款通知书、电汇凭证等。第二十七条债券借贷业务档案按统一编码编制档案编号,编码规则为:ZQ+年份(4位)+顺序号(4位),如遇当年业务档案超过4位顺序号则自动升位。第二十八条债券借贷业务档案应按月及时归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广*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制定并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债券借贷业务审批表年月日借入/出交易对手交标的债券名称标的债券券面总额易借贷费率借贷期限要借贷费用成交日期素首期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质押债券名称质押债券券面总额交易部门意见交易员(签名):交易主管(签名):风控部门意见中台审查员(签名):部门主管(签名):

9、部领导意见副总经理(签名):总经理(签名):行领导意见分管行领导(签名):行长(签名):广*银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维护债券借贷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借贷:债券借出方将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的同时,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交易行为。(二)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确认书的日期。(三)债券借出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借出债券机构的全称。(四)债券借入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借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10、(五)借贷债券: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六)质押债券:债券借贷过程中,债券借入方质押给债券借出方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七)借券数量:借贷债券面值的总量,为百万元整数倍。(A)质押数量:质押债券面值的总量,为百万元整数倍。(九)首期结算日:债券借出方将借贷债券过户到债券借入方的日期。(+)到期结算日:债券借入方将借贷债券归还债券借出方并支付债券借出方借贷费用的日期。(十一)借券期限: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十二)借贷债券付息日: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十三)应计利息总额: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付

11、息总额。(十四)借贷费率:债券借入方支付给债券借出方的费用/借券数量,以年化收益率标记,计息规则为AeT/365。(十五)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资金支付和债券交割方式,包括首期结算方式和到期结算方式,具体分为券券对付(DVD)、返券付费解券(B1DAP)和券款对付(B1DVP)三种方式。券券对付是指在交易双方只完成借贷债券过户和质押债券冻结及解押,融券费用的资金收付由结算双方自行解决的一种结算方式。返券付费解券是指交易双方中的债券借出方在确认收到债券借入方归还的借贷债券以及借贷费用后发出解押质押债券指令的结算方式。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债券过户、质押券解押和借贷费用资金收付通过薄记系统和中

12、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同步完成的结算方式。(十六)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开立的用于托管和交割债券的账户。(十七)资金账户:交易双方指定的用于资金支付的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第三条陈述与保证债券借贷交易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以及在交易存续期内,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一)其系依据设立地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主体。(二)已经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要的授权,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当适用的法律、章程性文件以及其已作为一方参与签署的协议。

13、(三)具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的资格,以其名义或代表其参与债券借贷交易的交易员具备参与交易的所有必要资质。(四)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五)不存在任何针对其发生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可能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六)其具备独立评估债券借贷交易风险的能力,且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关交易风险。(七)其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向另一方交付或用于出质的债券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或处置权,并且未设定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A)债券借入方承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债券借贷交易借入债券总额不超过其在中央结算

14、公司和上清所自有债券托管总额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总额不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5%(含15%),一旦超过,即按照监管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第四条本协议与交易双方订立的成交确认书共同构成完整的债券借贷合同。第五条成交确认书是交易双方就每笔债券借贷交易所达成的协议。成交确认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本币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单,也可以是双方单独签署的确认书。债券借贷成交确认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成交日期、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向、借贷债券名称、借贷债券数量、借贷期限、借贷费率等。本协议与成交确认书不一致的,以成交确认书为准。第六条债券借入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券借入方的权利:(一)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

15、取得借贷债券。(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债券借入方的义务:(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借贷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二)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归还借贷债券以及支付借贷费用。(三)借贷债券付息日在交易存续期内的,在借贷债券付息日划付应计利息总额给债券借出方。(四)根据债券借出方要求,债券借入方应向债券借出方提供足额的自有债券用于质押。(五)借入债券余额超过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借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清所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债券借出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券借出方的权利:(一)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收回借贷债券并收取借贷费用。(二)在借贷债券付息日从债券借入方收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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