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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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本行发行的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理财产品。第三条本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二章投资范围及限

2、制第四条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第五条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第六条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

3、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本行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第七条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4、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四)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o(五)本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

5、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八条现金管理类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二)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三)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或者80%以上的资产应当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第九条本行应当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者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

6、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一)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二)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o本行应于每个交易日10:00

7、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本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一)(二)项比例限制的,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单只现金管理类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本行将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本行应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

8、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现金管理类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十条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审慎设定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当日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第十一条本行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第十二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9、权益,本行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销售文件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认购。当日认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现金管理类产品品种除外。第十三条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本行将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10、计入该现金管理类产品财产。本行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第十四条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的,本行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第四章估值方法第十五条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产品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现金管理类产品价值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采用的估值方法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第十六条现金管

11、理类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本行将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本行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本行应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本行将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

12、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navs-nav净值的偏离度=.匕。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七条本行应当根据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业务的各类风险。第十八条本行应当针对单只现金管理类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影响,压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第十九条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

13、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四)每只现金管

14、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项比例限制的,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三)项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第二十条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本办法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Z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资产剩余期限-Z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负倭剩余期限+债券卖出回购剩余期限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产-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负债+债券卖出回购现金管理类

15、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现金百理类产品的烫产xj&1余存线期限-E观金计理类产品的负债X1余存线期限+横存卖山回购X为余存续期限双金百理类产品的资产-双金百理类产品的负愦+愦存页出回购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第二十一条现金管理类产品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现金管理类产品开展买入返售交易时,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融资交易的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的义务。现金管理类产品与相关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品应当与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第二十二条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本行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队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I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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