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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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鞍山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根据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增效”原则,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的商事登记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二)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S)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中

2、介从业人员”),是指掌握商事登记业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四)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人员,以经营为目的,一个自然月内受托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数量超过5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与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以中介机构的名义执业。(五)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机构组织,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特色小镇等投资创业平台的管理单位,以及依法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服务规范(一)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维

3、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委托人授权同意,不得不正当使用或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二)中介机构应按以下规范开展商事登记中介服务:1、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2、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商事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3、应当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中介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商事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

4、办理委托人的商事登记业务;4、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S)中介从业人员应按以下规范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1、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商事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准确、合法;应当如实、全面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内容;2、运用网上办、掌上办、电子签名等数字化手段,对能实现“全程网办”“零见面审批”的商事登记业务,积极采用便利化办事路径,提高中介服务便利性、时效性,减轻委托人负担;3、精简需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对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无关或法定材料清单、申请

5、表单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4、应当勤勉尽责,向委托人及时告知办理进度、转达告知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5、办理商事登记业务过程中,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四)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2、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委托人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虚假登记;3、对政府部门已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违规收费,或以实体印章、电子印章、电子发票、税务UKEY等政府采购免费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4、故意拖延商事登记业务办理进度,虚构、捏

6、造、隐瞒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意见或告知补正意见;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三、信息确认(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归集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包括中介机构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执业状态。(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完善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确认。当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发生变动或者其中介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或执业状态发生变动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更新。中介机构未及时进行信息确认或更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提示,并指导帮助其完成信息确认,规范执业。(S)市场监管部门为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从业人员的信息确认提供便利化渠道,信息确认方式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中介机构采

7、用线上信息确认的,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中介机构采用线下信息确认的,可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窗口办理。住所(经营场所)不在本市辖区范围的,可就近到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窗口办理。四、信用管理(一)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中介从业人员办理的商事登记业务进行动态评价,实施信用积分管理;对中介机构实施信用等级管理,评价指标包括业务质量评价、服务规范评价和行业自律评价等。(二)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积分良好的中介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S)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积分不达标的中介从业人员实行限制措施,暂停受理其提交的商

8、事登记业务申请,最低限制期限为一个月。被限制的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商事登记业务、信用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知识的免费培训,考核通过后可恢复信用积分,并解除限制措施。(四)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良好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并加强正面宣传,提高其社会认知度。(五)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信用等级不达标:1、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2、中介机构依法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3、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从业人员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六)对信用等级不达标的中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1、

9、对不正当竞争、虚假登记等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依法查处,并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移送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4、将中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五、行业自律(一)鼓励中介机构依法自愿组成商事登记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建立中介行业自律机制,形成行业服务标准,实行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二)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政企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提供有效数据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结果,落实信用激励措施;协助做好信息确认引导、商事制度改革宣传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中介机构规范服务,受托对中介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S)行业组织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发挥行业自律自治作用,及时收集、研究、发布行业发展信息,提出行业发展需求和行业管理建议,开展行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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