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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特殊食品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
2、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婴儿、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或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还应符合乳品的规定。(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燕窝、肠衣、植物源性食品、蜂产品等食品实施准入制度。属于上述种类的特殊食品,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或地区输华肠衣产品名单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或地区输华燕窝产品名单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或地区输华蜂产品名单的“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陆生动物源性食品”栏目中查询,或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
3、易的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方可进口。目前,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食品。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特殊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特殊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3进出口商备案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特殊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特殊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网核查。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
4、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属于审批范围内的特殊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备案除进口食品的通用要求外,进口特殊食品还涉及以下食品安全
5、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备案要求:(1)进口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电子数据已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实现联网核查。(2)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电子数据已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实现联网核查。(3)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6、的产品配方应当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电子数据已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实现联网核查。(二)申报要求除进口食品通用要求和所属类型产品要求外,特殊食品申报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保健食品(1)特殊申报要求进口日本保健食品时,应随附以下文件: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适用于鱼油、鱼肝油制品)。(2)录入要求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需要提供时)、“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5
7、29-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进口)”,并分别填写许可证等信息。在货物属性栏目,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选择“14-预包装”或“15-非预包装”。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特殊申报要求进口日本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乳制品适用)。(2)录入要求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52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进口)”,并分别填写许可证等信息。在货物属性栏目,根据货物
8、实际情况选择“14-预包装”或“15-非预包装”。3婴幼儿配方食品(1)特殊申报要求进口日本婴幼儿配方食品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乳制品适用)。食品安全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均自2023年2月22日起实施,需执行以下要求:一:自实施之日起,境外企业应按新国标生产输华食品。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特殊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二: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进口货物境内收货或其报关代理在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境的上述产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一致,具体填报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2)录入要求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527-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进口)”(属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并分别填写许可证等信息。在货物属性栏目,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选择“14-预包装”或“15-非预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