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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原酒、食用酒精、酿酒原料等。一、进口酒类产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酒类产品。-561-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酒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酒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3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境内出口酒类产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酒类产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境内进口
2、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网核查。(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酒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并随附原产地证明。2其他申报要求(1)进口美国葡萄酒,应随附“葡萄酒出口证书”。(2)进口日本酒类产品,应随附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3录入要求(1)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编号。(2)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3)在货物属性栏目,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选择“14-预包装”或“15-非预包装”
3、。(三)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进口酒类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应当按照规定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酒类产品,应当在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进口酒类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2企业要求(1)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
4、售后2年以上。(2)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3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属于预包装食品的酒类产品,其标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2)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