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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仇富”与“虐穷”的考辩和理论反思摘要:现代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承袭西方社会的自然主义思维,并在自然主义基础上赋予一定的信念形成伦理自然主义,而对存在的认知又衍生出伦理实证主义,它们把存在当成合理,并极力根据供求力量决定的均衡来设立社会规则和制度安排,并为现有制度进行辩解,从而形成了为强者利益服务的理论。然而,国内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却心廿情愿地接受西方主流经济学合理化既定制度的根本性思维,把一切制度都看成是力量博弈的结果,以供求均衡来设计社会制度,从而产生完全有利于强势者的社会分配体制。他们不但对当前这种扭曲的事态熟视无睹,而且还总要站在强势者的一方为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丑陋现象百般辩护。事实
2、上,在当前中国,“虐穷”心理和“虐穷”行动远比“仇富”心理严重和广泛,但“主流”经济学家却在大肆抨击所谓的“仇富”心理。关键词:市场伦理;收入差距;仇富;虐穷;伦理实证主义一、引言一般来说,维护应得权利和国民财富之间的平衡发展是完善市场机制的重要职能,是市场完善程度的重要体现。究其原因在于市场机制本身就不仅只是冷冰冰的抽象规则,而包含丰富的市场伦理,体现人类对社会正义的理解,否则社会必然是失范的,市场也必然是无序的。如,D米勒就强调,“一种公正的市场经济会要求一种具有强烈的调节性和校正性的框架,而且看上去会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资本主义救济制度有实质性的差别。更确切地说,它至少要满足五个条件”:“
3、首先,市场必须在平等的机会的背景下运作。第二,基于相类似的理由,反歧视的立法必须确保人们不管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商品和服务的买方不会因为他人有偏见的态度而失败。第三,市场必须保持竞争性,从而使得人们只是基于他们提供的他人想要的商品和物品的份额而得到酬劳,而不是享用垄断租金。第四,围绕市场的制度应当减轻而不是加剧运气的影响:既然这些影响不可能完全消除,重要的就是尽可能不要使好的和坏的运气累加在特定的生活过程之中。第五,在经济制度的非市场部门工作的人得到的收入和伴生的利益应当与市场部门这种从事类似工作的人的所得具有广泛的可比性”。然而,随着伦理被逐渐排除出经济学领域,市场伦理在经济学理论界遭到越来越
4、严重的漠视,而一般的抽象规则却得到片面的强调。按照这种抽象的交换规则,在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中,收入和财富将以一种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分配,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但显然,纯粹的帕累托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基于交换的任何分配的最终结果都取决于最初的资源分配状况。罗尔斯就指出,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最初的分配安排“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由于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就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我们可直觉到,自然的自由体系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就是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
5、看是非常人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这意味着,只要交易各方的机会和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那么交易的结果就不一定是正义的。为此,罗尔斯提出了“向才能开放的前途平等”和“机会的公平平等”两大原则。显然,正是由于对市场伦理的严重忽视,我国的经济发展长期呈现出无序化特征:一些机会主义者通过巧取豪夺而急速暴富,而另一些弱势者却逐步贫困化、边缘化,导致我国社会收入差距的急速拉大。也正是由于分配的严重不公使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在当前体现社会正义的声音在法制建设和执行中开始得到体现,人们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开始重新反思,这导致一批曾经大肆鲸吞国有资产或“以武发家”的富豪相继被查处。然而,竟然从国内一些“主流”经
6、济学家口中开始传出“中国人仇富”的声音。问题是,中国人真的比西方人还“仇富”吗?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传言呢?这实际上与主流经济学的思维有关,本文就此作一剖析。二、主流经济学体现强者的意志和利益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不关心资源的初始分配或交换的起点问题,而是积极承袭西方社会的自然主义思维。这种自然主义思维呈现双重特质:一方面,它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辩护,认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逐自己利益的权利,都具有不受他人支配的自由;另一方面,它又为集体主义、等级主义和反平等主义辩护,因为按照自然界“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规律,强者可按照他喜欢的任何方式利用和控制弱者,而且人类天生不平等
7、正是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原因,因为他们生就的禀赋是互补的。而且,在自然主义基础上赋予一定的信念后就形成伦理自然主义,这种伦理自然主义基于“物竞天择”的学说把存在的就当成合理的;同时,对存在的认知又衍生出实证主义,这样,伦理自然主义又与伦理实证主义相结合,因为两者拥有共同的信念,即必须把规范归结为事实。正是基于自然主义思维,西方主流经济学极力模仿物理科学的发展路径探究经济现象,试图在人类世界中发现像自然世界那样不变的规律;并且,它把利己心视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万有引力,认为正是在自我利益追求的牵引下实现社会和谐,从而热衷于在这种利己的驱动力上构建一般的抽象规则。这种伦理实证主义首先出现在社会学中,自孔德
8、开启滥觞,经过涂尔干、斯宾塞、滕尼斯及默顿等人的努力,结构功能主义为社会学者所普遍接受;但也正因如此,遭致很多批判,导致社会学“危机论”甚嚣尘上,从而导致马克思社会学、现象社会学、本土社会学及其他冲突理论的出现。如,马尔库塞就对实证主义中的意识形态倾向进行深刻的揭露和猛烈的批判,他认为,孔德的实证主义分析仅仅限于注意和分析特定的社会现象,从不敢超越这些特定的社会现象,超越特定的社会制度,竭力使理想符合特定的社会现实,消极地适应现存社会,与现实妥协,为现实辩护。因此,实证主义分析本质上就是保守、妥协,为现实唱颂歌的理论,根本没有任何批判否定的精神,这种理论也不可能改变现存社会,创造合理的社会。不
9、过,尽管伦理实证主义在社会学界及道德哲学界已遭受重大批判,但自从逻辑实证主义在经济学界流行,主流经济学就开始根据供求力量决定的均衡来设立社会规则和制度安排,并为现有制度进行辩解。因此,尽管主流经济学家宣扬自己的实证研究是客观的,是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但显然,伦理自然主义和伦理实证主义的思想却深深地印在其理论的每一方面。特别是,在当前功利主义盛行的学术界,国内那些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心甘情愿地接受西方主流经济学合理化既定制度的根本性思维,把一切制度都看成是力量博弈的结果,以供求均衡来解释其合理性。并且,基于这种以力量决定的不变社会规律,主流学者不但对当前这种扭曲的事态熟视无睹,而且还总要站在
10、强势者的一方极力为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丑陋现象进行百般辩护和解释,从而蜕变成为强者利益服务的理论。事实上,正是基于这种不变的社会规律,即使“那些令人不愉快或不情愿的事物都必须加以接受,因为它们都是由不可变易的自然规律所决定的;例如,由供求决定的工资就是不可动摇的规律”,因而任何法令干预工资谈判的努力都是徒劳的。而且,这种学说还“培养了一种对不可避免性的普遍感觉,因而也就培养了人们沉默、毫无反抗地忍受不可避免的东西”,因为“现存的将永远存在,而试图要影响事件的进程,或者只是对它们进行评价,都是荒唐可笑的事:一个人并不向自然规律去辩论,而企图推翻它们则只会导致灾难。”正因如此,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
11、“收入差距拉大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经阶段,是合理的”,当前那些穷人不应该有所不满,甚至要感富人的恩,因为没有他们,没有工作,甚至连想被剥削的机会也没有。显然,正是片面地把市场机制等同于“自由”交换,目前国内一群“主流”!学者极力为那些残酷的工厂管理和分配制度进行辩护:如果那些工人不愿在这种环境下被雇用的话,他们有权利离开,而企业主在同样的条件下可雇用到其他的工人。但当前的市场上果真有真正的“自由”交换吗?这就涉及到对“自由”的理解问题。自由主义思想最早是政治性而不是在社会和经济意义上强调对政治权力或权威的摆脱,正因如此,早期的自由主义强调财产的自由,把财产不受侵犯视为自由的根本。但随着社会的发
12、展和对社会正义认知的深化,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平等权被视为最为根本的,自由主义开始转化为对贫困和弱势者的关注。关于这一点,罗尔斯、森、德沃金、桑代尔及阿巴拉斯特等人都做了深入的分析。如,德沃金指出,自由本身与平等就不相矛盾,“自由和平等只是一种政治美德的两个方面,因为这种战略既借助于自由来定义平等,又在一个更抽象的层面上借助于平等来定义自由”。而且,在德沃金看来,这种平等主要是指资源平等,“资源平等是内在于自由主义的平等观”,“与任何其他底线相比,自由主义底线都更好地表达着自愿平等对抽象的平等主义原则的解释”。关于市场交换中的自由所内含的缺陷,可从两方面加以说明。一方面,市场交换的自由至多是从消极
13、意义上而言的,消极自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但问题是消极自由会产生一种抑制性的需求,从而使人们在无知和失望中不自觉地接受目前的事实。如,马尔库塞就指出,“在抑制性总体的统治之下,自由可以成为一个强有力的统治工具。决定人类自由程度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可供个人选择的范围,而是个人能够选择的是什么和实际选择的是什么。自由选择的准绳决不可能是绝对的,但也不完全是相对的,自由选择主人并没有使主人和奴隶归于消失。如果商品和服务设施维护对艰辛和恐惧的生活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话,也就是说,如果它们维护异化的话。那么,再大量的商品和服务设
14、施中所进行的自由选择就并不意味着自由。何况个人自发地重复所强加的需要并不说明他的意志自由,而只能证明控制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更为宽泛的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则主要体现为意愿或能力上,积极自由是指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或体现为主体能采取某种行为的能力。显然,从意愿与能力的角度看,市场上不同个体之间的自由极端不平等。究其原因在于,每个个体所享有自由的程度都决定于其“选择集”的大小,而在市场中,由于个体是差异性的及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也存在很大差异,因而每个个体所面临的“选择集”是不同的。试想:像流浪汉、失业者和领取救济金者这样一些
15、“选择集”极端狭窄的主体能够享有真正的自由吗?而且,即使面临的“选择集”较为丰富的场合,也并不意味着自由是充分的。正如现代社会的工人可在市场上随意选择自己意愿的公司或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是自由的。如,森就审查两类流行的自由观:一是自由的基数观,它从选择机会中备选方案的数目角度来确定自由的范围,认为,对自由的衡量不应考虑人们对机会的偏好,而应仅仅考虑个人所面临的备选方案的数目(选择数目越多就越自由)。二是自由的博弈形式描述,它侧重于从权利的博弈形式角度对自由作出规定,认为,每个人在一组策略上进行选择,可行的策略组合规定每个人所能拥有的自由。在森看来,这两种自由观都存在问题,因为都忽视个体的偏好
16、。如,就自由的基数观而言,假设存在两种机会集组合,A的三种可能选择是:绞死、枪毙和活埋,而B的三种可能选择是:高现金收入、高在职消费和高荣誉奖励;那么,这两种自由是等价的吗?显然,我们估价自由时必须关注两个机会集的差异。就自由的博弈形式描述而言,它也仅仅表明每个人可在各种可行的组合内如其所愿地使用他们的权利,赋予过程和程序以优先性,却无视它们的结果。显然,这种自由观将人们的公认权利和形式权利的后果分裂了,从而也忽略人的偏好。为此,范伯格区分了“实际发生的”和“意向中的”两类自由:前者是基于人的挫折感,一个人只有在他想做某事而又能做某事时才是自由的;后者则基于人的意向性,一个人只有在他能做比他想做的多得多的事情时才是自由的。在范伯格看来,“凡是妨碍一种实际的或假设的愿望的满足的东西都是一种约束”,都是不自由的;而且,一般地,约束越多,不自由的程度也越深。如,在一个弱女子被打劫而面临“要钱”还是“要命”的选择时,我们能说歹徒给予她选择“自由”了吗?事实上,也正如森指出的,“如果不着眼于一个人有理由追求或希望的不同选择或过程,而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