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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时效抗辩:完善申请执行期间基于艮事诉讼法实施的角度论文提要: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拿到裁判文书后,很容易忽略了申请执行期间,导致申请人历经千辛万苦争取来的权利,却因逾期不能申请执行,成为自然之债,其痛惜之情,可想而知。申请执行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助长了一些债务人借短期执行期间逃债的侥幸心理。现行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合理?能否适用时效抗辩,延长申请执行期间?本文试从民事诉讼法实施角度来分析这些问题,先从立法演变、性质二方面解读申请执行期间,再从立法目的、当事人角度、法院方面来反思不足,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其一,统一期间告知制度,防止逾期。其二,适用时效抗辩,适当放宽期间,把
2、申请执行期间分为3个期间#京渝期鲁接申请期间: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一一期间届满之日。时效抗辩期间:期间届满之日一一最长期间20年。不予保护期间: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满20年。让“时效抗辩期间”,作为期间届满之后的缓冲,使期间届满之后能有一个救济途径,对申请人的权利加以保护,让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利。在时效抗辩期间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立案,若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后,抗辩成立,终结执行;否则,继续执行。法律途径是公民权利公力救济最重要的途径,适用时效抗辩,充分弥补了现行期间的不足,既为申请人过了申请执行期间,提供一种救济,又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时效抗辩,让其享有自由处分权。全文共8266字。以下
3、正文:序幕场景一:立案大厅,申请执行人甲拿着一份裁判文书,急匆匆的问立案人员:“判决时间过去很久了,我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立案人员接过来一看,查了一下送达信息:”都过了2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了,不能申请了!”场景二:执行局,申请执行人乙拿着一份已过了申请执行期间的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5页。裁判文书,问执行人员:“我的案子都判了很久了,你们有执行到钱了吗?”执行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名字,在执行系统一查,没有立案过,于是问:“你有申请强制执行过吗?”乙一脸的懊悔:“哎呀,时间太长了,都忘了申请执行
4、了!”这两幕在法院里是经常出现的,结果都是申请人大为恼火,感叹申请执行期间的不合理,甚至有人认为“申请执行期间已蜕变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合法途径”。过了申请执行期间,启动不了执行程序,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就成为自然权利,只能依赖义务人的自觉履行来得以实现,意味着申请人历经千辛万苦争取来的权利,却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这是多么的不合理。本文将对申请执行期间作些解读,反思不足,建议适用诉讼时效中的“时效抗辩”,提出完善申请执行期间的一些粗浅的想法。一、解读:二年申请执行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期间,是指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
5、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也称“执行时效”。现行法律中对此有如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中止、中断作了相应的规定:第27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28
6、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J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又是怎样呢?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一是提起诉讼或仲裁;二是权利人之请求;三是义务人的同意。法定事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后果的时间,又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正在进行、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值得
7、注意的是,有些人认为,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只要义务人有同意履行或承认义务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之后,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其实,这只是一种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并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断。现从有关申请执行期间的立法演变与性质变化两个方面来进一步解读,理解其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1、演变:三次立法过程,向诉讼时效靠近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立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过三次,如下表加以比较:1982年,第16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事业单位、机冬团体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8、算。1991年,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口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007年,第215条,(2012年,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蛔,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衽期间敢?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旦起让其口1982年立法,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期间标准,反映了那
9、个时代对国有经济的重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色彩。当时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作为当事人的,往往执行标的比较大,同时和生产、经营紧密相关,及早执行完毕,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1991年修改,仅对当事人的名称上有变化,原因有:一是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民事主体分为公民(自然人)、法人两大类,故民事诉讼法也作相应修改;二是其他组织虽无法人资格,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外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交易,并同他人发生民事纠纷,为了民事审判的需要,故规定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申请执行人
10、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之执行申请,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J这两次立法中,都是将申请执行期间认定为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法定期间。2007年修改: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统一规定为二年,并将“申请执行期网”修改为“申请执行期网”,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其性质的为法定期间;增加了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时,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方法;明确了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此,不再区分申请执行当事人的性质而设立统一的申请执行期间,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平等原则。从三次立法过程来看,申请执行期间是逐渐向诉讼时效靠近,尤其适用了诉
11、讼时效的中止、中断。2、性质:类似诉讼时效,向诉讼时效转变因为申请执行期间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行使权利的时间界定及当事人何时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对形式上逾期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立案也有着决定性作用。实务中对申请执行期间到底是属诉讼时效,还是属除斥期间,存在不少争议。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邵颖、党霞: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执行现状及改革建议,载于http:/o1d.chinacourt,org/pub1ic/detai1
12、.php?id=152159,于2013年5月29日访问。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特征:属于法律事实;属于强制期间;其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也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从特征来看,申请执行期间更符合诉讼时效的特征,江必新、刘璐主编的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一书认为,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权利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自己已决权利的法定期间,又称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时效,并认为,
13、申请执行期间在性质上属诉讼时效期间久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债权人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予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从制度价值上看,申请执行期间与时效制度是相同的。除斥期间,也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与诉讼时效的差异如下: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价值定位不同维持原事实状态维护新事实状态客体不同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届满效果不同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消灭的是胜诉权弹性不同不变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延长可变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延展始期不同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在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对比表中,可见申请执行期间也是更符合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间与除斥期
14、间区别最明显的三点:一是申请执行不是形成权,是一种请求国家公力救济的权利;二是申请执行期江必新,刘璐: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0页。间适用中止、中断;三是过了申请执行期间不是维持原事实状态。但申请执行期间与诉讼时效,仍有一些区别,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申请则不予受理,这点其实不合理,个人认为也应当立案,不应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的权利。诉讼时效属于当事人的一项抗辩权,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申请执行时效在现行法背景下,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申请执行时效无延长的规定,而诉讼时
15、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普遍适于债权请求权。而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不仅限于债权请求权,还有物权请求权,显然物权请求权是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间与诉讼时效有相似之处,仍有一些区别,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但从申请执行期间的性质变化来看,是逐步向诉讼时效接近。项的区别,是申请执行期间本身性质决定,无法改变。但项是完全可以向诉讼时效转化,对逾期申请应当立案,并不主动释明,不主动适用时效的规定裁判,应赋予当事人时效抗辩的权利,任其自由处分。二、反思:二年期间规定过短,权利保护不周。申请执行期间在实务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二年申请执行期间过短、法院主动审查、没有时效抗辩、期间告知制度不一等问题,现从民事诉讼法实施的角度,对此加以探析:1、有违立法目的,实为设置障碍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则权利人和义务人以及相关人的财产经济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必然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立法目的也正是为了促使申请人及时申请执行以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加快经济流转,防止出现权利上的沉睡者。一方面有助于督促申请人及时的行使权利,防止经济社会的法律关系和财产状况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效率有较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督促法院迅速、正确的查明争议的事实部分,对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