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法官履职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的检视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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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履职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的检视与完善用风险评估、人身保护、数据系统进行预警、处理、分析马彩云法官不幸殉职后,法官履职人身安全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理性反思。伤害背后的原因不仅引人深思,也折射出现有保护机制存在严重不足。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可以构建数据分析系统,创新保护机制。一、恶性循环:伤害事件的严重危害伤害法官就是践踏社会的公平正义,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高效的实现。倒在血泊中的不仅是法官的身体,还有被藐视践踏的司法权威。伤害事件带来一种恶性循环:“伤害事件发生严重影响法官一A损害司法权威一A带来不良风气一A引发更多伤害事件”。这个怪圈将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受

2、伤害的是法治,最终受损的还是人民的权益。二、现状检视:伤害事件的表现特征伤害法官事件是指当事人或其家属、第三人为使案件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围攻、纠缠、辱骂、暴力威胁以及恐吓等方式对法官及其家人、亲属实施的造成其人身、财产伤害的行为。1、表现形式,依所引发的后果分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聚众扰乱、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故意杀害。2、类型,根据有无目的分为:即兴型,无特定目标,没有预谋,只是过激反应。预谋型,针对特定人员,预先策划,规避防范措施。3、时间。贯穿于案件全过程,从送达文书、庭前调解、法庭审理、宣告判决、强制执行,甚至结案后还有申诉、信访。4、空间。主要有办公区、审判区、家中附近、

3、上下班途中、加害人家中附近及公共场所。法官成为极易被伤害的职业群体,为什么这些守护着社会最后一道公平公正防线的战士,不仅得不到人民的尊重,反而血染法袍呢?三、剖析问题:保护机制的先天不足伤害事件频发,主要原因是防范不够和保护不力,保护机制不足间接造成伤害事件的直线上升。(一)缺乏有效的预防机制1、安全意识一一案多人少严重,风险意识不强。案件大幅增加,压力骤增,法官根本没时间顾及案件细节,降低了对案件的掌握能力,同时对调解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有效化解矛盾。部分法官自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缺乏识别当事人行为表现的能力,缺乏危急时自救的能力,缺乏如何避免陷入险境的能力。2、安保力量一一警力严重不

4、足,处突能力不强。除了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审判,几乎都无法配备法警值庭。庭审录音录像系统启用后,连书记员都无需在庭上了,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只有法官一人孤军奋战,又怎么控制的了局面?2015年底,Q全市法院共有法警234名,兼职法警136人,占58.12%o处突要求快速反应,迅速控制局面,近六成法警分散在其他部门,根本无法快速集中警力,大大降低处突能力。(二)缺乏高效的惩罚机制1、司法传统一一强调人性执法,法官不愿追责。人民司法传统下,法院的形象充满人情味,过于彰显人文关怀。法官经常与当事人单独、友善接触,很少会提防当事人,甚至轻易相信加害人的谎言而与之接触。当事人抓住法院怕上访闹事的软肋,给法

5、官施加巨大的政治、舆论压力。因为害怕被无理缠访,法官忍气吞声,甚至遇到当事人胡搅蛮缠时,也一再忍让。2、救济措施一一追责程序繁琐,惩罚力度不够。法律把利剑交给了法官,却没有给予他们抵御外侵的盾牌。立法保障不足:一是宣示性条款居多,没有实施细则;二是没有对法官进行特殊保护。遇到轻微的伤害事件时,公安、检察机关一般认为这些应由法院自己处理,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对此缺乏积极性,追责程序上衔接不畅。突发事件证据的固定、取得比较难,又加上程序复杂,经常以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为由终止侦查。处罚结果的“柔性”,使得当事人无所忌惮,造成非理性举止的扩张和蔓延,影响法官的正常履职行为。受害法官极少有提起

6、民事赔偿诉讼,对伤害行为的打击不力,对加害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三)缺乏综合的数据分析1、上报处理繁琐。发生轻微伤害时,如果上报后,需要写材料,牵扯大量时间和精力,法官还要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法院一般认为事情不大,也就不上报。2、自身不愿宣扬。发生伤害事件,毕竟不是件光彩的事,不作扩大宣传。每年法官遭受伤害的数量与程度,法院内部人员也知之甚少。3、没有伤害记录。对每个加害人,没有在审判、执行系统留下污点信息。其他法官,遇到有伤害经历的加害人,还是没有防备意识,受伤害的几率增大。四、另辟蹊径:保护机制的细化创新黄帝内经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借力审判系统大数据服务体系,通过广泛

7、采集伤害信息,科学分析海量数据,找出伤害特征,做好事先预防。(一)人身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伤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高院下发关于案件风险评估预防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对每个案件都要从信访、舆情两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预防重大敏感案件。建议增加人身安全风险评估表,并将此表放在信访、舆情评估表之前,作为第一张内容。提醒承办法官及时发现当事人的负面情绪,管控现实存在的危险源,注重事先预防,掌握主动权,及早做好预案,减少案件风险。1、申报:做到事前有预见。伤害事件发生之前,只要仔细观察,加害人总会通过

8、口头语言、书面材料,或者眼神表情、肢体语言、异常表现等行为,透露出一些预兆。如果能捕捉到这些,那么只要应对得当,就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1)申报主体:各阶段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与当事人接触最多,对案件情况最了解,是预防申报的最佳人选。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填写,研判案件的风险源、类型和大小。对伤害事件的预见能力,正是考验法官的认知能力,应当加强对案件内在规律进行摸索。一是通过案卷、证据等材料对案件进行理解、把握;二是送达、接待中对案件当事人的观察与了解;三是开庭调解中,对双方矛盾发展变化的及时把握。法院应当加强“对伤害事件的预见能力”培训,不能依赖法官边干边学。一是如何识别当事人行为特征,发现行

9、为异常之处,以及在危险之中,应当如何应对、自救。二是加强心理知识学习,有效疏导对立情绪。使法官能及时察觉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和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加强对局面的掌控能力。(2)申报时间:一是正常途径:在开庭前、后申报。根据与当事人的接触,是否有过激行为,及早做出判断,进行申报。二是适时补报:在庭审中示意。如果在庭审中,预感会有突发事件,可以按下“警报”(与法警部门连接),或者用手势暗示巡逻的法警。三是全程实时评估。在立案、审判、执行、申诉等阶段均应进行评估,贯穿案件始终。(3)申报内容:一是伤害动机,指目的及心理状态;二是伤害方式,指可能发生的场所及手段;三是发生机会,指发生的几率;四是伤

10、害能力,指加害人拥有的能力和资源。法官应当知晓加害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状态,必要时查看相关资料,可以做到知己知彼。为了引起法官对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视,应将风险评估作为案卷质量评查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评估:风险评估分等级。针对伤害事件的三种表现形式,依据危害程度,分别对号入座,相应分为三个等级:(1)轻微一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指影响小,危害程度不大,能够立即作出处置,不需要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紧急情况。(2)严重一一聚众扰乱、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指发生妨碍、报复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事件时,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破坏力,需要法院快速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制止或处理、处罚,并及时调查取证、固定证据。(3

11、)重大一一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指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3、处置:矛盾化解在源头。(1)处理程序。一是轻微等级,如果确定存在人身风险的,应将表格抄送本部门及法警部门,会同商讨,做好预防措施。二是严重等级,事发部门应当与法警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可以找加害人了解情况,经过总结分析,做出一个简单的处置预案,再向共同的上级汇报。三是重大等级,在严重等级的处理基础上,再形成一份简单的书面报告,并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做好应急联动准备。(2)细化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指挥组织,明确职责,做到

12、多个部门特别是上下级法院沟通协调,在法官提出人身安全遭受伤害时,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平息伤害事件。评估应当动态化:一是时间,何时发现风险,何时申报。二是等级,随着案情的变化,及时变更风险等级。三是防范措施,只要预案不足以防范时,都应随时调整。风险评估系统,可以有效预防人身风险发生,法警部门可以据此及时了解并排除风险。在现有警力来看,对所有审执工作实行全面保护是不可能的,只能实现有目的的重点保护,这就需要法官提前申报风险。同时,风险评估系统,为“人身安全数据分析系统”提供了真实全面数据。(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

13、措施。”一一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如何做到“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有刑诉中的“禁止令”与民诉中的“人身保护令(下称保护令)”O禁止令是依附于刑罚之上的,不适用。保护令刚引入国内不久,主要用在反家暴中,相关制度有待细化,故仅探讨保护令是否有被借鉴的可能性。1、主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从实践看,保护令送达后,等于警告加害人,不可肆意妄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给被申请人(加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威慑力,不仅有来自法院的,还有公安、基层自治组织的干预与监督,更多的还有社会舆论的谴责。让加害人明白违反裁定意味着与公权力对着干,必将承担不良后果,故一般能自觉服从。2、引用保护令制

14、度的必要性。为了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法院都设置了完备的安检系统、门禁系统,还配备法警巡逻执勤,但是这些只能保护办公、审判场所内的法官,保护的范围与力度非常有限。当前,司法资源十分紧张,不可能为法官提供24小时的贴身保护。那么,是否可以寻找一条合理的新途径,为法官在工作8小时之外寻找一种简便有效的保护方式?保护令由于追责程序简便,完全可以适用于对法官的保护,引用过来,不失为一条行之有效的对策。一是解决追责较难。由于伤害事件都是突发事件,一般取证较难,程序烦,故处罚依据有限。而保护令的追责较易,只要违反了保护令,就可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取证简单方便。只要受害人带着执法记录仪,随时可以记录被伤害的实况。

15、一旦加害人进入被禁止的范围,受害人可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简单,处罚手续简单快捷。三是申请保护令可独立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但最高法批复中指出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为更好的保护法官,免遭加害人的进一步侵害,“禁止接触”无疑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手段。为保障保护令有效实施,需要立法上规定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根据结果严重程度,作出不同的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人身安全数据分析系统“全省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可能发生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信息收集和研判,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提前采取防范、取证措施。”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

16、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已发生的伤害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设立人身安全数据分析系统,可以有效预测并减少伤害的发生。在“浙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内,加设“人身安全数据库”,详细记录每一起伤害事件信息,有效反映出伤害事件的种类、程度和频率,以便提供警示信息,并根据当事人以往的经历和行为表现,分析、评估、识别潜在的加害人。1、建数据库:提供综合分析资料。(I)数据来源。各级法院制作风险评估表、伤害事件报告表,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经发生的伤害事件进行广泛收集、记录。(2)记录内容。以加害人为线索,实现全程留痕。一是事件情况,包括日期、地点、持续时间、参与人员;二是伤害手段,包括所用凶器、事件类型、伤害范围及程度;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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