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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电碉室充电管理制度1、蓄电池单轨吊充电必须在充电碉室内进行。2、充电碉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3、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IOmin后测试。4、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5、必须备有防灭火器材。6、充电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担任。7、充电工应熟悉本岗位的机电设备性能及供电系统,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能熟练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充电作业。8、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特别要戴防酸眼镜和防酸手套。9、准备和装添电解液时,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穿胶鞋。10、调和及储存电解液,必须使用专
2、用容器。调和酸性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Ih必须备有稀释电解液用的溶液,以备电解液灼伤时使用。12、必须设置水源,以便经常冲洗蓄电池用。13、必须设置比重计和温度计等必要的工具。14、检查特殊型电源装置的内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14.1检查蓄电池组的连接线及极柱焊接处有无断裂、熔化。14.2检查塑料绝缘套有无损坏,极柱及带电部分有无裸露。14.3检查蓄电池组有无短路现象。14.4检查箱体有无损坏漏酸,特殊排气栓有无丢失或损坏,帽座有无脱落,蓄电池封口是否开裂漏酸。14.5检查电源插销连接器是否完好。14.6检查蓄电池上盖有无严重变形及各连接销轴有无丢失。15、
3、日常充放电时,彻底检查充电的蓄电池组,特别注意电气接触是否良好,并除去污垢。16、检查蓄电池组的电压、各蓄电池中电解液的密度和液面高度,如果电解液未能淹没极板则要添加电解液。在充电过程中由于电解和蒸发,蒸偏水将有所消耗,故应定期补充蒸储水,绝对禁止添加其它非纯净的水。17、充电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全部蓄电池的端电压、电解液的比重和温度,发现个别温度超过45。C时,需切断电源冷却12h后再继续充电。1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充电工操作规程,严禁电池过充或过放。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充电和蓄电池的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
4、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第三百七十九条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必须在充电胴室内进行。(二)充电胴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三)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IOnIin后测试。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胴室或者地面充电。(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第四百八十六条禁止在井下充电胴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