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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构建广播电视行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广播电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转播台、发射台、影视基地、影视制作机构、网络视听企业等广播电视行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
2、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第四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3、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广播电视制作、传输、播出等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第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安全主要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治安安全及突发事件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第六条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对本市广播电视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市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与职责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第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
4、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纳入单位总体生产经营目标。单位应当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要求,按照所属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细化为指标并组织落实。第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第二节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十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
5、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每年应当按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
6、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八)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九)依法
7、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变化、人员岗位调整等情况每年进行审核,适时调整更新,并保存记录。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或者惩罚的依据。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二)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三)委托其他单位从事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
8、输电线路作业。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到本单位现场服务或者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现场管理、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职责和管理要求;(-)对房屋租赁单位: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十六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章制度化管
9、理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八)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10、安全生产制度。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应将适用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全面完整、详实客观反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实际变化及时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档案应当统一保管,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备案审查。第二十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定期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节安全操作规程管理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11、准,结合本单位业务流程、设备特点、岗位作业安全风险要求,编制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至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部岗位。第二十三条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2、责任:(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七条进行特种作业活动和操作特种设备,应当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人员。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主要
13、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第三十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
14、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I。单位应当对进入本单位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第五章设备设施管理与作业安全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根据广播电视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相应的安全使用和检查维护规程,对广播电视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三条广播
15、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及其附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将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操作指引张贴在设备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第三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节演播录制设备第三十七条1ED大屏、拼接屏、透明屏、投影机、灯光、音响等设备应安装牢固,需要升降或者平移运动的,应设计专门机械装置,并做好防护措施,保障演出人员和观众的安全。第三十八条临时搭建和使用的演播设备、线缆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敷设的线缆应绕开人行通道,无法绕开的,应采取加装防护槽板等防护措施。第三十九条演播室照明设备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一)在演出过程中应当实时监控灯具的运行情况,对大型灯具、调光立柜等发热量大的设备,还应定期检查其通风装置;(-)使用高温灯具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热措施,并固定在稳固的不燃材料支架上;(三)临近幕布等易燃物的灯具应装设防火隔热材料。地排灯具不得直接与舞台地板直接接触,应铺设隔热材料或者采取隔热处理;(四)布景道具上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冷光源;(五)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