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1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和加强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管理效率,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通州区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通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通州区科技发展规划,由区科委支持在通州区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等相关活动。第
2、四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五条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区科委或接受区科委委托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委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第六条区科委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组织项目论证,审议、确
3、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任务书。(三)对执行中的项目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五)负责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信用管理。(六)受理、处理项目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申诉。(七)负责项目科技报告、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工作;(A)推进项目管理数字化建设,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第七条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区科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论证,和区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二)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善科研管理制度。(S)负责项目实施,自觉遵守项目管
4、理的相关规定,按任务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等材料,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的事项。(五)规范使用项目科技经费。(六)负责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七)多主体联合承担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负主要责任,项目其他参与单位须配合完成项目任务。(A)开展与项目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技宣传推广等工作。(九)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十)配合区科委完成与项目相关的综合绩效评级、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第八条咨询专家主要职责包括:受区科委委托,遵循独立、保密
5、、回避原则,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立项方案论证、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的工作。第九条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承担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在通州区行政区内注册,或在通州区设有分支机构且具有开展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基础条件。(二)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符合区科委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S)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符合区科委对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多主
6、体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负主要责任。第十条咨询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二)科技专家应从事与所咨询项目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管理第十一条区科委按照科技计划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开展项目
7、立项工作。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审核、行政决策、“二合一”论证、项目任务书签订等环节。第十二条项目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征集、定向组织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团队。(一)公开征集是指围绕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根据通州区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以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城市品质和促进民生服务保障为目的,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征集。(二)定向组织是指围绕通州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凝练服务通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形成重点领域专项工作,通过
8、定向择优、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定向择优是指围绕服务通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科技任务,聚焦重点领域或区域,以促进科技创新或产业提升为目标的重点科技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定向征集。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或任务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科委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经区科委行政决策后进入“二合一”论证环节。以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的项目,应通过通州区政府官网等渠道进行拟立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区科委按照“目标相关性、技
9、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费合理性”等原则,采取通讯、会议等形式组织专家开展“二合一”论证,预算编制的细致程度不作为论证预算的主要因素。第十五条论证所需专家由区科委按照业务相关性及回避原则选取,组建涵盖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原则上由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一名且不超过总人数的30%o第十六条通过“二合一”论证的申报单位应及时与区科委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各方职责,明确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要求。涉及科技伦理等风险的项目应写明科技伦理风险及防控应对措施。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对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的项目拟立项公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
10、日内,向区科委提出申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一)非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出申诉申请的。(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S)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区科委受理申诉并开展调查,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八条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区科委对于实施周期1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于实施周期1年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开展过程检查。第十九条项目执行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要求的前提下,承
11、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一般事项,并在项目实施期满前向区科委备案,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第二十条项目在技术、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报告,并作为科技信用评价等级提升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和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实施期结束后将不予以受理;区科委也可直接提出终止的处理意见。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一)重大调整事项包括:1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2 调整项目总预算。3 .区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二)终止事项包括:1 .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
12、料,骗取立项。2 .市场、技术预测不准确,项目继续实施将导致原定目标失效。3 .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4 .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无法正常进行。5 .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6 .区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对于终止的项目,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提交。区科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或
13、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包括材料准备、专家评议、结论下达三个环节。第二十五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区科委提交如下材料:(一)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二)项目科技报告。(S)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区科委组织评价专家组开展;对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近三年来科技信用均优秀的,可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承担单位自行组建专家组开展,评价结论报区科
14、委备案。评价专家组一般应由五人以上相关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综合绩效评价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第二十六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一)通过: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未通过:1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2 .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3 .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的。4 .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
15、的。5 .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三)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第二十七条区科委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第二十八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受通州区科技计划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承担单位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价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区科委提出申诉。区科委针对申诉内容组织专家仲裁,依据仲裁结果维持或者修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第三十条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有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未完成结余资金退回的,将不予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一)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三)综合绩效评价时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科技信用不良的。第六章信用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与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区科委对项目申报、“二合一”论证、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第三十二条因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