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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车辆,是指限于在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车辆。含小汽车、货车、罐车、叉车、铲车、吊车、四轮车、三轮车、电瓶车、升降平台、摩托车和自行车等所有车辆。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等现象。第六条车辆的制动装置应完好有效。液压系统应管
2、路畅通,密封良好,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能好,运转平稳。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统、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第九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第十一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第十二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第十三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第十四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第十五条车辆
3、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挡风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第十六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On1m以上。第十七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第十八条各类厂内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车辆的安全运行。第二十条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厂内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第二十一条厂内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1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4、;2 .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 .车辆事故记录。第二十二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车辆应到生产机电科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上级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厂内车辆遇有过户、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做好厂内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厂内汽车主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副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IOkmh,在通过路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IOkn1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kmh,在厂房内驾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o第二十六条厂内
5、叉车在厂区主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副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Iokmh,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kmh,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IOkm/ho第二十七条厂内电瓶车或其它机动小车以及自行车等在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Iokn1h,不准在电解厂房内行驶。第二十八条厂内各种运输车辆在冰雪、泥泞道路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或做相应措施),并缓慢行驶。第二十九条在能见度50-200米之间的大雾天所有车辆行驶速度不能超过10kmh,能见度50米以内的大雾天所有车辆行驶速度不能超过8kmh或者等大雾消散后再作业。第三十条厂内车辆行驶时应注意观察,防止刮撞,伤人。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车辆应定置存放,标识清楚。第三十二条
6、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超载驾驶、严禁在检修平台车上运输备件和其他货物。第三十三条车辆在拐弯处、遇人、进出厂房、超车时应鸣笛。第三十四条车辆装载物料(阳极导杆组、残极组、氧化铝、冰晶石等材料)时,车箱应清理干净。第三十五条车辆在装卸物料时,应做好安全监护,司机不准座在驾驶室内,车辆停止行驶时,司机应使用手刹,熄火方可离开。第三十六严禁职工骑摩托车、电动车进入厂房。第五章职责第三十七条安环部负责厂内车辆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安环部负责厂区所辖车辆的完好。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安环部组织考核、发证。第四十条厂内车辆牌照由安环部负责发放。第四十一条安
7、环部监管车速、安全技术要求,行政部监管外来车辆、安环部监管换证。第四十二条安环部负责对外联系对厂内车辆进行年度检验。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在上下班、节假日、休息日途中,凡职工骑摩托车、电动车、山地车必须戴头盔,发现未佩戴者,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三违”考核和其他制度中查不到的,按照50元/处、次进行罚款。造成事故的按厂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对在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第四十六条外来运输车辆进入厂区不按规定区域停放,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1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外来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因操作行为造成物品洒落的、超速行驶的视情节严重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1001000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外来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因操作行为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经现场相关单位鉴定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另处500-5000元罚款。第四十九条外卖铝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入厂区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对无理取闹,影响生产作业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1001000元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