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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活动,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杜绝物资采购中的舞弊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项目管理,根据招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第二条 物资招标采购范围:除业主提供的产品外,工程项目需用总量或金额消耗过一定数量的大宗材料。即钢材100吨及以上;木材200立方米及以上,水泥500吨及以上,有集中供应条件的砂石料1000立方米及以上,其它材料单项品种采购价值超过20万元的。低于上述标准有条件的也应招标采购。除正式招标范围以外的小批量采
2、购及低值易耗品等C类物资均属于询价意向招标采购范围。钢材水泥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批询价及实施招标采购。第三条 局指挥部组织集中供应的物资,如由局指挥部组织招标采购,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及项目部应派员参与招标采购过程;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物资,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采购,项目部按照合同办理;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家的物资,应在指定范围内组织招标采购。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必须进行物资采购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物资采购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运行。第六条 物资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
3、依法实施的监督。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支持和配合物资招标工作。第七条 物资采购招标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途径。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领导,完善物资招标管理制度,健全招标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提高物资招标管理水平。第二章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公司设立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和主管物资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经营开发部、纪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项目部物资采购招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制定物资采购招标规章制度;检查、监督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情况,指导各
4、职权范围内的物资招标管理工作;帮助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物资招标纠纷案件。第九条 各项目部为物资招标人,设立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工程、计划、财务、物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本项目部物资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必要时由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派人到场监督。第十条 项目部实施招标时,应将招标计划、方案、招投标文件分别对口报上级主管部门事先审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评审结果报审后履行签订合同手续,事后将招标全套资料报上级备案。第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工程管理(技术)部门:负责向物资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数量表
5、,包括各种材料的需用量及质量要求(技术规范);监督物资采购数量和质量。二、物资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的情况,确定招标采购的范围,编写招标文件。组织调查、评价物资分供方,具体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做好各种记录。三、财务部门:负责向物资部门提供资金保证,监督采购物资的价格,审核物资采购的验收手续及各种票据,确保按合同要求及时结付料款。四、计划(经营)部门:负责向物资部门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的物资使用安排计划,提供主要材料的预算单价。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违纪行为发生。六、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第三章 物资采购中的招标第十二条 项目部物资部门依照本办
6、法规定提出物资采购招标的范围及额度,编制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物资采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物资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物资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 物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物资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生产保证能力和业绩情况,据此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物资招标人应
7、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物资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者须知、招标物资的技术标准、规格、型号、数量、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包装要求、检验方式、付款方式、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承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必须明确中标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数额。第十六条 物资招标人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的资源调查和价格调查,进行质量和价格比较,结合工程预算价格及相关因素,确定招标物资拟中标的参考价,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加以保密,原则上物资标底在开标前两小时确定。第十七条 物资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8、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 物资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第四章 物资招标中的投标第十九条 物资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能力及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条 物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9、可以将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物资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物资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更不得与物资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企业利益。禁止物资投标人以向物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二条 物资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物资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物资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由物资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
10、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所有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单价和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开封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由物资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确定评标场所,并将物资投标文件与评标标准及相关的调查参考资料移交物资招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二十七条 物资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物资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
11、标人。第二十九条 物资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三、在确定中标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内部物资供应公司;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物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的不另发通知,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物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物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不利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
12、反本办法之规定,必须进行物资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物资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追究项目经理的领导责任。第三十三条 物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物资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取消其三年内物资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物资招标人和有关评标工作人员向投标人透露有关招投标情况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评委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物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物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六条 物资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其三年的投标资格。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