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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旆?SPAN lang=EN-US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第
2、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 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三) 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
3、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
4、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
5、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
6、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二) 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三) 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四) 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
7、、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8、(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投标邀请书;(二) 投标须知;(三)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9、;(四) 勘察设计标准规范;(五)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六) 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七) 投标文件格式;(八)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
10、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
11、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 投标书;(二) 授权书;(三)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四)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二) 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三) 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四) 工程造价初步测算。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
12、 勘察设计费报价;(二) 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第二十
13、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
14、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交 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 由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