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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决定 六政20XX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运行体系,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我市当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消除区域封锁,建立开放、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1、消除区域封锁,全方位开放市场。鼓励资质等级高、经营业绩好、诚实守信、没有不良记录的市内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市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入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市场。严禁招标文件设置不利于市
2、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条款。不得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坚决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市内外择优选择中标单位。2、实行有效的招标公告发布方式,保障招标信息发布渠道畅通。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在中国工程招标网、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招标信息网、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六安市招投标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并通过面向全国发布信息的其他网站或电视、报纸发布,扩大知晓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3、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为投标人投标创造条件。投标保证金应控制在最高限价2%以内,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禁止在
3、投标环节收取与履约有关的保证金。禁止采用信誉金方式设置门槛。推行方便投标的网上操作方式,招标文件经备案后,投标人一律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无需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代理费用由招标人按规定支付。任何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下载招标文件的限制条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辅助评标、投标保证金支付等推行网上操作。要加快落实合格制资格审查、图纸资料、投标保证金收退等程序的网上操作技术升级。4、明确投标资格预审范围,规范投标资格审查。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备案工作。除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
4、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注重审查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的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事项。严格执行项目经理(建造师)管理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施工项目。项目经理负责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严禁项目经理挂靠其他单位投标。严禁企业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投标企业的项目班子不得有在建工程和已中标的待建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以下情形投标无效:投标企业的各项目经理 、总监、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装备已饱和(达80%以上)投入在建工
5、程的;企业的各项目经理、总监、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装备虽未饱和投入在建工程,但其已有的在建工程中有项目班子的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在建工程中抽调项目经理、总监、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装备进行投标的;企业临时从社会聘请项目经理、总监、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技术装备进行投标的。招投标服务平台、合同备案机关应准确收集投标企业在本地的中标及在建工程情况,并及时提供给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和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中标人在中标后至工程验收前不得变更项目班子成员和总监;擅自变更的,除依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给予处理外,对其投标资格给予相应的限制。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以及依照
6、国家、省规定对项目投标资格有预审要求的,实行资格预审制,其他通用工程实施资格后审制。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载明合格申请人的条件、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等,招标公告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重大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报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资格预审工作,应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报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异地随机抽取专家并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实行资格后审的,具体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5、落实投标人信息保密机制,切断投标信息串通渠道。 招标人、招投标服
7、务平台以及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能、为招投标服务的人员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网络程序的设置应当有利于投标人信息的保密。建立和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及查询系统,并按规定管理。投标保证金查询系统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能打开。金融机构应当严守与投标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泄漏与投标保证金有关的任何支付、转账、收讫等信息。6、全面落实进场招标制度,禁止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全部进入招投标中心统一平台实施招标,严禁场外交易。市本级以及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市
8、招投标中心实施招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应按市统一的标准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除法定情形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一律公开进行。二、推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制度,鼓励和支持大型优秀企业依法参与六安建设1、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范畴。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类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类工程、桥梁类工程(含互通立交桥)、水利类工程以及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路灯安装项目等,均为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县区政府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界定本级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范围。2、合理设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标条件。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招标
9、文件中应当明确提出确保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优质高效完成所需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标准、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等所有实质性要件;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该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工期保障、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以及依照本决定应当明确的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专用条款。3、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总承包制度。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符合总承包条件的,应当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一并打包招标。市政府投资的同类建设项目招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打包招标。实行总承包的,应按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能满足招标文件及该项
10、目优质高效实现的要求。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4、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标段划分。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包中,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遵循有利于引进大企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不得划分标段,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确需划分的,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不得降低项目总体资质要求。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路段少于2000米或投资额少于2000万元的不得
11、划分标段;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路段超过2000米、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确需划分的,每一标段不得少于2000米、投资额不得少于200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投资额少于500万元的不得划分标段;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确需划分的,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得少于500万元。路灯安装工程施工投资额少于200万元的不得划分标段;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确需划分的,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得少于200万元。5、支持诚实守信的优秀大企业参与六安建设。要建立诚信企业名录库,国内优秀大型企业和安徽省名牌企业应进入诚信企业名录库。诚信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时从名录库中清除并限制其相应的投标
12、资格。各级各有关单位包括招投标服务平台、招标人都要为诚信企业及时提供招标政策、招标信息等服务,为其参与六安建设创优环境。进入诚信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参与投标涉及资格预审的,可简化相应的程序。三、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评标及中标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招标项目落到实处1、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建立科学的评标机制。取消以平均价(包括投标人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材料价格等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或成本判定标准的判定方法,遏制投标人的围标、串标和恶性竞争行为发生。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依照国家、省规定对招标项目有综合要求的采用综合评价法,其他通用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在对投标文件提出
13、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装备、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后,作出评价。对获得国优、省优奖且奖项在有效期内、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及其拟派项目经理,应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加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项目成本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的,不得推荐为中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对技术部分实行合格制评审。对获得
14、国优、省优奖且奖项在有效期内、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及拟派项目经理,采用优质因素折价的方法实现 “优质优先”。 严禁恶意低价抢标,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而且还要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及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发生。对于投标报价总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主要材料设备
15、、机械费用均高于最高限价中规定的相应价格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费用水平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亦可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给予合理解释。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招标项目的投标中,大部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现类似现象,有围标串标嫌疑,背离合理低价和择优原则,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业主评委只允许参加一人,业主参加人应具备评标专家资格,评标委员会主任一般由职称较高、经验丰富、原则性强的专家评委担任,不由业主评委担任。2、建立经济利益约束机制,加强对低价中标以及履约风险的控制。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者
16、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和要求更改合同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及低价差额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应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再次投标资格。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合同,除明确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明确低价中标风险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责任。投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为最高限价与中标价的差额。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3、加强对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落实违约清除出场机制。中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所中标的项目工程,严禁中标人将其中标的项目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项目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