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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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管理所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管理所长是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一领导、协调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管理所应当建立并执行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食品监管人员对区域内因疏于监管出现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第三条市场管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追溯

2、、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质量监测与经营行为监管相结合、教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消费者食品安全申诉。第四条市场管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场管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开展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查验健康证明;(二)根据上级机关委托,依法办理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以及不按照法定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的其他违法行为;(S)建立食品经营档案,采集、录入并上报食品经营主体信

3、用信息;(四)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食品市场开办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自律制度;(五)对食品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散装食品、市场内初级农产品依法进行快速检测,清查辖区内国家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六)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七)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发布食品安全信息;(A)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九)及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十)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章市场巡查第六条市场管理所应当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应当责令

4、或者建议派出机关责令食品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场管理所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市场管理所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第七条市场管理所应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档案,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格化管理。食品经营档案应当包括: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和诚信守法情况。市场管理所应当结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档案,将食品

5、经营者登记事项遵守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活动守信情况、经营行为守法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档案,增加对信用不良的食品经营者的巡查频率。第八条市场管理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管理,禁止市场经营和餐饮单位进购下列食品:(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

6、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A)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

7、、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九条市场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记档,一份食品经营者留存。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第十条市场管理所专管员应当与食品企业业户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食品监管员应当督促食品经营者制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定期对辖区食品经营门店及餐饮场所进行市场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8、:(一)生产环节1、是否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悬挂。2、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有有效健康证。3、是否有专业的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施。4、环节是否清洁,是否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5、现场人员是否有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工作服干净。6、是否有捕鼠、灭蝇、防虫、防尘设施,有无发现虫害。7、是否查验原料及相关产品供货这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8、是否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人物交叉污染。9、有无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10、是否违法使用回收食品和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11、是否使用病害畜牧肉、未经检验肉、无中文标识肉、感官异常肉加工食品。12、是否使用非食

9、品原料、辅料加工食品。13、食品标识标注生产日期是否与实际相符。14、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15、生产所依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16、是否将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二)流通环节1、主体资质。是否有无营业执照,是否悬挂;是否有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悬挂。2、销售设备。是否设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是否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是否有适应食品保管条件的冷藏设施、乳制品经营是否具备符合销售、贮存要求的设备设施。3、销售环境。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有隔断分开;食品销售货架底层与地面距离是否便于清洁卫生,靠墙放置是否保证食品不接触墙壁;是否配有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经营场所是否清洁

10、,有密闭式垃圾桶。4、制度要求。是否设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入口食品经营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是否设有食品安全管理资料存放盒;是否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公示;是否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处,并有警示标语及记录本。5、食品进货。是否有进货原始凭证、有无食品验收记录、有无食品台账。6、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是否有食品标签并真实有效;是否销售失效变质超保质期等不安全食品;是否设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绿底白字黑体;肉类经营是否猪肉“两章两证”牛羊“两证一标”禽类“一证一标”齐全有效;是否销售转基因食品是否有专柜有显著标识。(S)餐饮环节1、是否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悬挂;实际

11、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是否相符。2、从业人员上岗是否有有效健康证卫生符合要求。3、食品原料索证索票是否齐全、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4、场所环境是否卫生清洁,容器、工具设备设施是否清洁。5、是否使用加工腐败变质、病害畜禽肉、感官异常、掺假掺杂的食品行为。6、凉菜配制、裱花操作是否符合要求。7、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是否符合要求。8、交叉污染控制是否符合要求(生、熟分开等)。9、洗手消毒设施是否符合要求。10、餐厨垃圾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11、食品添加剂是否存放于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12、餐饮具是否进行消毒或消毒不合格。13、加工操作中是否存在

12、生熟不分现象。14、是否有超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15、是否使用非食品及原料加工食品。16、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是否洗净、消毒。17、切配是否符合要求。18、是否有捕鼠、灭蝇、防虫、防尘设施,有无发现虫害。第十二条市场管理所应当通过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

13、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S)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四)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

14、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市场管理所应当加大对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自律制度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进行重点监管,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

15、法从重处罚。第十三条专管员在巡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发现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及时报告市场管理所。第十四条监管人员要强化对辖区食品经营户的日常巡查,对信用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业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对一般食品经营企业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对重点食品经营业户如配餐单位、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业户、大型聚餐场所和大型商超每年不少于6次检查。对商业城、菜市等商户密集场所,早市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做到每日进行巡查。对酒类、调味品

16、、奶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肉类等特殊行业每年进行1次专项检查。第十五条市场管理所要建立日常学习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和技术知识,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建立考核制度,采取抽查、暗访、讲评、考核等方式,对食品监管人员巡查情况进行督查。第三章集中整治第十六条市场管理所应当建立并执行专项检查、集中整治制度。以辖区内学校及周边、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以及其他无证照经营问题突出和制假售假反复发生的区域为重点区域,以菜市、早市、百货大楼为重点部位,每年组织1次集中检查整治。第十七条市场管理所应当以乳品、散装食品、散装白酒和地产品为重点监管品种,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重点监管区域、部位进行集中检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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