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2016年最新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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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2016年最新修正】2016年最新修政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安排,该修订草案将由省人社厅起草,并报送省政府审查,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本年9月正式实施。【执行时间】:2005/5/1目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新工资支付条例的特点相关问题解答全文解读一、修正原因一是为遏制欠薪、维护稳定。当前广东省处于经济发展新常态,企业转型升级、关停并转、搬迁等都有可能引发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为了遏制这些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进行修改。二是为了总结经验

2、、完善制度。近年来广东省为加大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措施,比如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等,这些措施的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上升为法律。三是为了严肃执法、衔接司法。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广东省每年移送司法机关涉嫌此罪的案例位居全国前列,但是因为各方对此罪理解不一,导致不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有必要将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起来。二、主要内容该条例共分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

3、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总的来说,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字一规范、预防、责任。三、新增内容条例一共增加了8条,其中有5条是关于建设领域的条款。比如第32条就是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第33条要求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项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工程款中的劳动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四、意义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近年来,广东省不断出现严重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

4、益,影响了社会稳定。有必要出台法律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取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二、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东省企业的用工形式、分配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现行工资支付的主要法规是劳动部在1994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然操作性较强,但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转型后所面临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的客观要求,需立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三、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而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广东的基础。党九届党代会提出了“到2023年,全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再翻二番,全面建成小

5、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有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是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出台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协调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五、新旧条例对比第一、条例在根据劳动法的原则规定细化了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支付行为,更具操作性。第二、充分体现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性质。在立法中坚持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时,要体现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基本含义,以此作为基准点确定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标准和界限,既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分配自主权。第三、充分体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协

6、商权。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调整办法都应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确定。第四、体现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对工资支付的管理,从计划经济的直接干预转到发布宏观指导政策、制定标准和规则、划定界限以及监督检查方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

7、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

8、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劳动者有权向用

9、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10、。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

11、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

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

13、数确定沙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

14、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O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

15、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第二十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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