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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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涂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推进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工作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化对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数字当涂”建设部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系指县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等部门(以下简称“县直部门”)建设用于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软件系统、数据开发利用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基础设施是指电子

2、政务外网、政务云、数据中心、安全防护、智能终端设备等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二)软件系统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系统、专业系统。其中,公共支撑平台是指为信息化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通用系统是普遍公用的信息化系统;专业系统是指县直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化系统。(三)数据开发利用是指基于信息化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利用等各种辅助服务。第三条项目建设原则。(-)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坚持信息化项目建设源头统筹,基础设施集约整合,业务系统联通上云,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二)注重绩效,业务协同。加强信息化项目绩效管理,县直

3、部门应当优化业务流程,确保与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相协同,通过信息化提高县域治理水平,推进惠企利民,减轻基层负担。优先支持上级有考核要求,以及事关智慧城市核心支撑能力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三)科学论证,严格评审。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信息化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并对预算进行评审,严格审核把关。(四)政府主导,多元筹资。信息化项目坚持政府主导建设、主导管理,数据资源归政府所有。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县直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以及在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与社会资本合作,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第四条工作职责分工。(-)县数

4、据资源管理局是全县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管理,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推进全县基础性、共享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评审,以及项目验收前置审核、付款材料初审;通过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平台等方式,对相关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县财政局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投资预算和付款材料审核,负责项目所需财政资金的预算报批、资金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督管理。(三)县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要求。(四)县密码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

5、密码保护等相关审查和管理。(五)县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六)县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计工作。(七)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和绩效目标编报、项目实施、组织验收等,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主体责任。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县级、上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县直部门寻求社会资本合作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县直部门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申报:(-)对需要县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县直部门应当在每年部门预算编报期内,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和运维服务项目需求。县直部门下属单位的信

6、息化项目,由县直部门初审后统一申报。县属学校、医院等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报经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予以申报。(二)对需要县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但预算未予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实施。确因完成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县直相关部门应当向县政府请示立项,由县政府批转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受理申报和评审。(三)县直部门利用其它项目资金、争取上级资金,或寻求社会化资金合作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于项目实施前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报建设方案。(四)县直部门建设包含有信息化、智能化项目的总包工程(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与信息化、智能化项目建设方案同步

7、编制,同步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报。第七条县直部门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方案应当明确信息化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功能应用、运维服务、经费预算明细及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和自行论证意见。(二)信息化项目的标准规范应当与“数字当涂”标准规范体系相一致,符合系统集成的要求。(三)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明确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和更新规则,确保有效共享。(四)

8、系统的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实施网络安全防护的政务信息化系统,不得投入使用。(五)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和系统整合共享原则,方案应当明确系统接入皖事通办(当涂县)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县数据共享平台和上级机关垂建系统等相关要求。原则上县直部门不得新建政务服务类移动端APP,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统一接入皖事通。(六)信息化项目预算资金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事前绩效评估;信息化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还应当同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项目评审与备案第八条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信息

9、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性评审,主要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集约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建设规模、功能,以及投资预算、安全保障、运维经费等方面进行评审;对涉及密码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提交县密码管理局进行相关审查。第九条对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和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对不能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未充分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县级政务云和皖事通办(当涂县)平台、县数据共享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部署,未按照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予同意建设,不安排运维经费。第十条对需

10、要县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信息化项目评审结果,按照项目优先顺序建立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库。在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等主流网络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对任务紧急确需列入当年信息化项目库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及时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县直部门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县直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利用其它项目资金或寻求社会化资金合作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于项目实施前,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对包

11、含信息化、智能化项目的总包工程(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在工程项目立项前,总包工程方案审查主管部门应当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邀请专家参与总包方案论证;在信息化、智能化项目实施前,应当提请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照规定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金额。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实施,且资金安排到位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材料,备案证明材料作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使用证明、县直部门启动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和县发改委进行项目招投标监管的必要依据。项目审核结束后,县直部门在招标挂网公示前应向县委网信办提交网络安全备案表。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信息

12、化项目、信息化第三方服务(如设计、监理、测评等)等只履行备案流程,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材料。第四章项目建设与验收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我市、县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须确保采购文件的技术指标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通过的技术方案一致。第十六条县直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过程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实行监理制,县直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

13、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当涂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按照“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直部门负责按以下流程组织验收工作。(-)符合性验收。项目建成并试运行后,县直部门委托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验收,主要检验项目成果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符合性情况,验收通过后出具第三方验收报告。(二)前置审核。县直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密码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包括系统对接、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开放、网络安全

14、、密码应用等实现情况。前置审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出具联合验收前置审核意见。(三)项目验收。前置审核通过后,县直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主要包括建设过程的合规性和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形成验收报告,并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县直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县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对新建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可在信息化专家库选取专家参与审计过程,发挥专家的专业作用,同时推动完善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五章项目付款第二十一条县直部门对需要付款的信息化项目提出付款申请,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材料初审,审核内容主

15、要包括采购合同、付款发票、验收材料、招投标文件等。对符合付款条件的项目,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同意付款意见,对不符合付款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要求部门按规定整改。县直部门下属机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付款申请。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部门提交的相关付款材料以及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的同意付款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付款条件的项目按规定进行付款操作,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退回部门并要求其按规定整改。第六章共享共建第二十三条县直部门应当将业务系统、数据开发利用类项目产生的信息数据资源,归集至县大数据中心和其他县级平台进行共享共用。县直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

16、建设或者保留的项目,应当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同意,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第二十四条项目采集信息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第二十五条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县级政务云中心建设,县直部门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云服务机房,并将原有系统逐步迁移至县政务云中心。第七章评价与运维管理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18个月内,县直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县直部门的自评情况,可以委托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建设和运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依据。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减少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建设及运维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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