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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海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电管理科为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单位,全矿机电设备均由机电管理科统一管理、调拨、使用。第二条建立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为领导,机电管理科为主管部门,机电管理科设备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各区(队)分级管理的机电设备管理网络体系。第三条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网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固定。设备网员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或技术熟练、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并在机电管理科设备组备案;如使用单位设备网员发生变化时,须以书面形式报机电管理科设备组备案。第四条设备网员的权责及义务(一)设备网员的权责设备网员有权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权制止一切损害
2、设备的行为和擅自拆卸设备的现象;有权制止不爱护设备或造成设备埋压、损坏、丢失等行为,并及时向机电管理科设备组汇报。(二)设备网员的义务经常深入生产一线,熟悉设备实际使用情况,严格按新海煤矿设备管理子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及时办理设备领用、交接、维修进厂等各项手续;参与设备交接、验收现场会,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向机电管理科汇报本单位设备使用动态;按时填报各种设备使用、统计报表;督促本单位及时将闲置设备拆除、升井维修或送交指定地点。第五条机电管理科定期召开由各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参加的设备管理会议,研究解决设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设备管理工作。第六
3、条机电管理科在设备管理中,实行计算机管理,检查并督促各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做好设备账、卡、物、牌管理;加强设备日常使用监管,认真组织开展设备日常使用安全检查,查出问题限期督促整改,不断提高机电设备完好率和周转使用率。第七条全矿各使用设备单位必须在每月2日前,向机电管理科设备组报送上月所管设备使用状态统计表,要求注明设备在用、备用、闲置、待拆除等状态及设备编号、名称、规格、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地点、生产厂家等相关参数。第八条设备组要加强设备使用动态管理,实行设备台账、计算机网络管理,不定期清查核对,做到设备状态清、数量明,账、卡、物、网四者与实际相符。第九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设备使
4、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机电设备维护检修制度、包机制度、试验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检查检验制度、操作规程等,并认真执行。第十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设备“一机一档”工作,机电设备(特别是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均要有完整的档案记录。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机电工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做到持证上岗,确保“三知四会”(知道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故障);教育职工合理使用设备,做到“勤于保养、精于维修、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各项技术培训活动。第十二条矿设备管理员应由熟悉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技术工人担任,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设备管理人员将进行淘汰或置换;各设备使
5、用单位要积极支持设备管理员工作,对其正常工作进行恶意阻挠或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处理。第十三条设备或部件损坏后,修复所需的配件等,由机电修配中心负责提交配件计划,责任单位承担配件及维修费用,物管科督促到货并负责将配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划拨至维修单位。第二章新增设备管理第十四条新增设备计划提交及订货责任分工(一)机电管理科负责提交生产常用设备计划,负责向设备租赁公司申报租赁设备需求计划。(二)企管科负责提交办公设备计划、地面运输车辆计划、一通三防类设备计划(机电管理科负责部分除外)。(三)其它类设备、仪器仪表等计划由使用单位分口职能科室负责提交。(四)无采购计划或应急采购的
6、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之后,将批准报告送至企管科、机电管理科,方可进行采购。第十五条新增设备流程(一)因生产需要新增设备时,由使用单位专业口职能科室统一打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报机电管理科、企业管理科汇总,上矿经营计划会讨论是否购置,经矿经营计划会讨论确定需购置的设备,按第十四条责任分工提交设备计划。(二)试用“三新”设备,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技术规格书编制(一)需要招(议)标的设备,按照本规定具体分工要求,由设备需求单位负责编制设备技术规格书、评分标准,技术规格书必须经分管专业副总初审签字,经矿长审核,否则不予上报。(二)规格书中必须明确新增设备数量、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用途及配置标
7、准(包括个性要求)、交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加盖矿公章后,按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走流程。(三)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复后的设备技术规格书,必须报机电管理科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存档。第十七条技术协议书签订新增设备的技术协议,由设备需求单位(技术规格书编制单位)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必须满足设备技术规格书要求,并在协议中明确设备数量、设备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具体配置要求、交货时间、验收方式等,技术协议必须经分管专业副总审核签字并加盖矿公章,报机电管理科一份存档,否则不予以验收。第十八条新增设备到货验收规定(一)设备到矿后,由矿物管科通知设备计划提交单位、机电管理科、设备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人
8、员共同到场,严格按照技术协议要求进行验收、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帐。使用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必须为技术协议签订人员或机电负责人,否则不予以验收。(二)生产常用设备主要由机电修配中心负责调试,其它设备由机电管理科指定相关单位负责调试。因设备验收不力,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验收时要认真检查设备实物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送货通知单、技术协议(规格书)要求相符;检查设备是否按照技术协议(规格书)规定的技术标准组装;检查、清点箱内设备附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检查设备外观是否完好、包装箱有无损坏现象。(四)验收设备时,有装箱单的要严格按装箱单验收,无装箱单的要点清台数、成箱数及
9、件数;不能现场开箱的要在验收单上注明不能现场开箱验收的原因,后期开箱前通知厂家参加验收。所有到货设备必须经矿物管科同意后方可验收、使用。(五)一通三防设备由通防科负责;车辆由企管科负责;仪器仪表、工具器由相关科室负责;租赁设备由机电管理科、徐庄服务站负责;生产性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生产单位验收。验收确定无问题后,技术规格书编制人(技术协议签字人)或到设备生产厂家验收人,与各设备计划提交单位(相关职能科室)人员一起在到货通知单上签字。签字单据一式两份,矿物管科一份,机电管理科一份。(六)矿物管科根据送货通知单上相关人员的签字办理收条,收条上必须有机电管理科设备组相关人员签字,加盖机电管理科公
10、章后方可生效,否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七)设备验收中发现存在设备质量问题或产品“三证”不全或过期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证),来路不明(无计划)的,不予验收。否则,追究设备验收人员责任。第十九条随机资料管理(一)新增设备拆封、开箱验收时,机电管理科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到场,严禁他人私自取走随机图纸资料、备件及专用工具等。随机图纸资料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移交矿档案室统一存档保管。(二)对暂未开箱、安装使用或暂时指定、存放在某地点的设备,未经机电管理科允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箱或取走随机资料等。(三)设备使用单位需要领用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发放,相关
11、资料在设备使用完毕后一周内必须完整归还。第二十条经验收、确认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参与验收人员有权拒绝签字。由设备计划提交单位负责及时向矿物管科反映,积极与设备生产厂家联系,尽快解决。第二十一条新增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验收时生产厂家须提供煤矿安全标志证(MA)、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验收合格后,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上帐,并定期核对,同时加强入库设备安全防护,妥善保管。第三章设备的保管与使用第二十二条对暂未开箱、使用或暂时指定存放在某地点的设备,未经机电管理科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箱、挪用。第二十三条严禁设备私自拆套、拆件使用。如生产
12、急需非拆不可的,严格按附件1新海煤矿机电设备拆套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安装工程设备,必须坚持“专项计划、专门使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挪作它用。因生产急需使用的,须经机电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机电管理科有权拒发设备。第二十五条外单位(包括本矿经营承包和独立核算单位)需用设备的,必须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机电管理科拒发设备。外委施工单位自带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到机电管理科登记备案,注明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出厂编号(日期)、施工地点等基本信息,下井使用设备必须要提供煤矿安全标志证(MA)、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电管理科拒绝办理贴证等相
13、关入井手续;对未经审核私自将设备带入井下施工的,一经查实,按照矿电气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第四章设备的领用与发放第二十六条设备需求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提前向机电管理科上报次月设备需求计划。第二十七条机电管理科根据设备需求计划,结合矿井生产计划,对各单位需领用设备进行核发。未列入设备需求计划或生产计划不满足设备领用要求,机电管理科有权拒发设备,因生产急需,经分管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签字同意后,机电管理科方可发放。因生产需要,所用设备(矿资产设备)需指定厂家的,由机电管理科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鉴定,汇报矿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发放。第二十八条资产性设备的调拨、发放、交接、进厂等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4、;领用材料性设备时,使用单位设备网员必须认真填写机电设备领用单,经双方签字,并加盖设备管理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九条设备管理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设备使用需求等相关情况。第三十条设备发放严格按照上报的设备需求计划进行准备,原则上对无计划的不予以发放设备,特殊情况下,根据设备储备情况及修理周期,进行调剂。第三十一条生产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易损、易坏零部件、材料,由设备使用单位自行提交配件、材料计划,物管科负责计划审批、保管、发放、考核,禁止拆套使用。第三十二条设备办理领用手续后,必须在2天内装车下井;设备领用打运到施工地点后,1周内安装使用,严禁影响设备正常周转。第三十三条各类设备入井时焊号要
15、求必须清晰,并在使用过程确保设备铭牌的完整性。第五章设备出厂验收第三十四条机电设备出厂发放原则:防爆电气设备不贴防爆合格证不发放;领用手续不齐全不发放;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牢固、不清晰不发放;设备安全性能不完好不发放。第三十五条设备维修后,必须逐台进行调试,认真填写检修调试记录,确保维修设备性能完好。第三十六条设备验收规定(一)对于租赁设备出厂前,机电管理科组织徐庄服务站、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地面验收,并签字认可,使用单位参加人员必须为机电区(队)长。(二)对于矿自管设备出厂前,机电管理科组织机电修配中心、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地面验收,并签字认可,使用单位参加人员必须为机电区(队)长。第三十七条为确保设
16、备维修质量,必须严把设备检修调试、出厂验收关,严禁设备带病入井。第三十八条矿内外委维修设备规定(一)维修单位要逐台建立设备维修台账(设备维修鉴定验收单),注明设备编号、拆除移交单位、进厂时间、修前鉴定(损坏)情况、维修内容、更换件明细、调试验收情况等基本信息,经设备维修负责人、机电修配中心质量监管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二)设备维修单位负责做好机电设备账、卡、物管理,待修设备、完好设备要分类存放,并设有明显标识,以便检修领用。(三)维修单位要加强机电工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检修人员熟悉设备结构、性能原理,掌握安全检修及操作技能,确保设备检修质量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四)维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机电设备维护检修制度、包机制度、试验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