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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号页码编制部门版本未成年工女职工保护程序发行日期文件状态批准审核拟定管理部1 .目的:为了维护未成年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未成年工得到适当的保护,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未成年工、女职工。3 .定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4 .工作程序:4.1 管理处对所有被雇佣的员工都必须保存完整的年龄记录。4. 2员工入厂,管理处对所雇员工的年龄证明文件(身份证)先凭经验用目视对一些明显的识别特征作辨认,必要时通过公安机关对有疑问的身份证审核辨识,防止雇用持有篡改/伪造年龄证明的员工。5. 3公司对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制度,未成年工须持政府发放的未
2、成年工登记证上岗。6. 4公司管理处建立未成年工档案,登记每一名未成年工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及辍学原因等;并到本地劳动部门备案注册。7. 5公司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置未成年工于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或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如搬运工、重型机器操作、有毒或噪音超标、上晚班或加班的工种岗位等工作。8. 6公司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4.7公司对未成年工持续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4.8女职工之保护:4.8.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
3、动合同。4.8.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4.8.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按照有关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4.8.4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4.8.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8.6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