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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常见问题解答一、“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沟渠”存贮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因此,废水排放到无防渗漏坑塘沟渠内应当认定为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移送行政拘留。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和利用渗坑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是两种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是渗坑排污行为的界定依据。另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污水的定义为“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因此,排放的废水只要参与了生产与生活活动,即使其中的水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排入水体后仍会使水体受到污染,仍然属于污水范畴。尽管来信中提到的渗坑废水中的水污染物未超标,也应构成渗坑排污行为。二、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是否适用于单一厂房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的限值要求适用于仅有单一厂房(没有除厂房外的厂区)的企业
3、或项目。如果没有厂区,厂房外的门窗也是可以作为监控点。三、关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间距问题控制建筑间距是减少饮食业单位污染对居民住宅影响的最有效手段,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4.2.3中的9m为饮食业单位边界和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面的水平间距,与消防规范要求的间距一致。为减少对敏感目标的油烟和异味影响,规范6.2.2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包含了水平和垂直距离。四、用标准曲线的回归方程来计算油类或石油类浓度是否可行?不可行,应严格按照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标准中所述方法开展检测工作,否则属于方法的偏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