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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县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万头)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万头)规模场(户)保有数量(个)浙河区0.050.041平桥区4.54.1196罗山县2.652.39127潢川县3.63.24289固始县4.54.1290息县32.7122淮滨县0.90.8165光山县0.50.4541商城县0.90.8144新县0.40.3611合计21191186国家级(或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二。二二年二月材质:铜质规格:50厘米义70厘米平面焊边工艺:外抛光内拉丝厚度:1毫米文字:1国家级(或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7.
2、2厘米X宽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或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长2.2厘米义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 .二。二二年二月(注:从2023年起每年2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长2.2厘米X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授牌条件:猪场自愿加入,每月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考核依据。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农文(2023)323号)和信阳市农业农村局信阳市发展
3、和改革委员信阳市财政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信阳市商务局信阳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信农(20231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市10个县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第三条考核指标。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各县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第四条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23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3年度开始。第五条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4、,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目标。每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第七条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
5、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3年2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第八条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本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乡镇的,得3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1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1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6分。第九条落实生猪产
6、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本县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力口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每项政策加1分,最多加3分。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县区安排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加1分。第十条考核形式。县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对本地生猪产能
7、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2月底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县区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并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O第十一条考核报批。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县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