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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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依规安排。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补贴资金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补贴申报及资金计划下达清

2、算工作。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配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下达清算补贴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江门市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本地区补贴申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贴资金计划及资金划转清算工作。第七条江门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开展补贴申报及资金清算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的专用和公用充(换)电设施可予以补贴(个人自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除外):(-)2019年1月:1日之后建成且此前未获得过中央

3、或省级财政补贴。(二)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三)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接入粤易充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四)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五)必须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按照能源行业标准NB/T33004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验收工作需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六)申报单位不得就同一设施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本补贴。第九条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或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

4、桩、无线充电设施等。第十条补贴标准在国家、省文件下达的参考补贴标准范围内确定。由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根据省相关申报通知要求、充电基础设施补贴项目申报规模、年度补贴资金下达额度等具体测算,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布。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第十一条江门市财政局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将收到的补贴资金下达各县(市、区)据实使用,并配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下达清算补贴资金。第十二条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同时具备接入粤易充平台及竣工验收两项条件的时间节点认定补贴申报的对应年度。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结合中央、省补贴资金下达时间每年申报一次,由江门市发展和改

5、革局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江惠通平台)申报补贴,登录地址:https:/jht.jiangmen.gov.en/#/homeo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册登录办理。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通过并提交电子材料的,由该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代企业在江惠通平台补办申报手续。第十四条申报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核查:充电基

6、础设施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蛰后汇总提交市发展和改革局复核。复核: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申报材料对各县(市、区)的申报补贴设施进行逐一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含项目图片、坐标、现场与申报材料一致性、合格项目清单、不合格项目清单等),对首次未通过审查的给予限期一次性补充材料告知,补充并通过后可纳入合格设施范围,所有申报设施复核无误后在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设施,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并按汇总支出明细、凭证等上传江门市惠民利民服务平台并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应保证补贴所涉设施正常运营,凡后续抽查阶段发现存在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发现有骗取补贴等情形的,予以取消补贴资格,责令返还补贴。第十六条补贴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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