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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大通道银川武汉公路(宁夏境)同沿高速公路固什段收费大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西部大通道银川武汉公路(宁夏境)同沿高速公路固什段收费大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选择施工经验丰富、财务能力良好、施工设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施工队伍,使得施工招标、评标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XX688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XX年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XX】第30号公布)、公路工程施工
2、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交通部交公路发【20XX】70号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20XX】第11号公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评审办法。第二条 本评标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执行。第三条 本项目工程实行公开招标,评标工作按评标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提出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五条 评标期间 ,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一切与此有关的当事人都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
3、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人及投标人必须自觉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20XX】第11号公布)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XX年第14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评标程序第七条 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招标人组织招标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工作。第八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所邀请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由交通厅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采用双信封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第十条 评标工作按以
4、下程序进行:(一)组建清标工作组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清标工作组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 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所需各种表格;2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要求、强制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进行收集整理;3 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重大偏差;(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
5、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资格评审(四)初步评审(五)详细评审(六)财务建议书评审(七)推荐中标候选人(八)撰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第三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第十一条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将实行回避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将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二)与投标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四)在以往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第十二
6、条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
7、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章 资格评审第十八条 投标人资格评审主要从符合性条件评审和强制性条件评审两方面审查。第十九条 投标人符合性条件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检查资格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二)检查资格申请人递交的资格申请文件正本中是否提供了所报业绩的合同彩色打印件;(三)检查资格申请人递交的资格申请文件所填报的人员能满足招标文件第十章的要求,所有人员的证明材料在正本中为彩色打印件;(四)检查投标书中是否提供了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正本中发票应为彩色打
8、印件或应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购买设备发票、新购发票);(五)检查投标书正本中是否提供近三年(20XX、20XX、20XX)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彩色打印件;(六)检查资格申请人在近五年中是否有过不良诉讼记录,这种不良诉讼记录将可能影响到申请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履约;(七)资格申请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内容逐一填报;(八)资格申请文件是否加盖了法人章,字迹清晰可辨;(九)资格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十)资格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规定;(十一)资格申请文件中是否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十二)资格申请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公正、清晰可
9、辨;(十三)资格申请人现在不应并且过去五年亦未曾与本项目的业主、咨询公司或监理单位有任何从属关系;(十四)资格申请人必须以独家方式申请资格审查,不得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审查;(十五)资格申请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十六)资格申请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资格申请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十七)投标文件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十八)资格申请文件内容虚假;(十九)资格申请人最近三年中平均营业额最低不小于300万元人民币;资格申请文件
10、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资格申请文件不能通过资格评审。第二十条 投标人强制性条件评审的内容1、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文件附表6的要求;2、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的证书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文件附表6的要求;3、近三年类似工程的业绩是否满足附表5-A的要求;4、特殊工种负责人是否满足附表8-A的要求;5、投入本工程主要设备是否满足附表9-A的要求;6、20XX年末现金净流量加上银行信贷额度应不小于100万元。资格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标人通过符合性条件评审和强制性条件评审,则其资格审查通过,在上述符合性条件评审和强制性条件评审中的任何一项没有通过(包
11、括仿造证明材料),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初步评审。在评审时,招标人将充分利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提供的以往施工项目的相关信息及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审查单位的详细情况,真正选择能力强、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对投标人提供的信息经招标人核实与投标人提供的信息有较大出入,招标人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第五章 初步评审第二十二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以下重要信息和数据: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
12、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进行重新修正。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第二十五条 在初步评审阶段,首先对投标文件的以下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外封套上是否写明投标的项目和具体的标段;(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注有
13、“正本”或“副本”的标记;(三)检查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四)检查投标文件的外封套上是否有投标单位的任何识别标志;(五)检查投标文件的内、外封套是否严密,是否加贴有封条,是否发现提前启封的痕迹;(六)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七)投标书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署并加盖公章;(八)投标文件正本内是否装订有授权委任书和公证书的原件;(九)投标文件的内容字迹是否模糊无法辨认;(十)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标段送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十一)投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完整;(十二)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是否清晰可辩;(十三)投标文件有效期是否充足;(十四)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
14、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是否齐全;(十五)如投标单位为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是独立法人,是否明确拟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具体单位,当集团公司已明确实际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具体下属公司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时,仅对其下属公司的投标书进行评审;(十六)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十七)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并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中应有公证员印鉴、公证机关钢印,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当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一致);(十八)投标文件工期是否满足要求(投标书填报的工期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十九)投标人之间是否有串标情
15、况;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若满足以上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第二十七条 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进行详细评审。第六章 详细评审第二十八条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的详细评审,主要审查重大偏差。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通过详细评审的主要条件:(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六)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七)投标人所提供的网架结构和膜结构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八)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齐全,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符合工地现场的实际,施工工艺先进、可靠、质量能够保证。针对相应的合同段的重点工程、重点部位有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