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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http:WWW第四章认证实施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按照知识产权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服务质量特性、服务过程和管理实施评审,获证后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评审。第二十三条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2、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第二十六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变更3C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变更办理流程指南:http:/WWW查询3C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到期换证办理流程指南:httD:/申请3C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新申请办理流程指南:httD:派生3C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ODMOEM办理流程指南:httD:查询3C认证目录及3C认证范围索引ht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