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材料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可行性探索202302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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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验材料】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可行性探索XX市人民法院确定保留价(起拍价)是司法拍卖的重要环节,其中评估价是司法拍卖确定保留价的重要参考。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能否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作出了不同规定。针对两部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有观点否定了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做法。但是笔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作为一拍保留价具有可行性。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在执行某金钱债权纠纷案件时,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并适用网拍规定第十条:“

2、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最终,以评估价的70%确定了一拍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对此,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主张以评估价为一拍保留价,认为应适用拍卖规定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J因与主流观点相左,被执行人的异议被驳回。主流观点是当前网络司

3、法拍卖确定保留价的普遍做法,即认为拍卖规定第五条是司法拍卖的一般规则,网拍规定第十条是适用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特别规则,应当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规则,在网络司法拍卖中适用网拍规定第十条,在其他司法拍卖中适用拍卖规定第五条。笔者认为,虽然被执行人的异议被驳回,但其申请以评估价作为一拍保留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作为一拍保留价,符合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教义学方法,契合社会公众的法律预测可能性,尊重了评估价形成的专业性、客观性,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因此,以评估价作为一拍保留价具有可行性。二、符合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教义学方法(一)文义解释指依照法文用语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而为解

4、释。法律解释方法始于文义解释,而其终点亦不能超过文义之可能。进行文义解释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一般民众语言,而非法学上术语。拍卖规定第五条已明确“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语言直白明了,并非艰深晦涩,一般社会公众通过文义阅读便可识得法条内容。法律颁布后与立法者分开,从而具有独立性,法律意图已蕴含在法律文本本身。鉴于拍卖规定第五条具有语义的明确性、涵摄的封闭性,因此不论采取何种拍卖形式,评估价作为一拍保留价都契合法律预测可能性。(二)体系解释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之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规范意旨。使各个法条完整顺畅而无冲突乃属体系解释之功能。网拍规定第十条仅规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

5、百分之七十”,并无必须“打折”之命令。所以,一拍保留价最低限度是评估价的70%,当然也可以确定评估价为一拍保留价。即,起拍价=评估价X入,IN入20.7。若根据拍卖规定第五条,则起拍价=评估价义1。因此,两个规定在“入=1”时具有适用融合性。虽然一般法与特别法内容交叉、繁简有异,但是一般法仍然可以对特别细微之处作出细致规定。拍卖规定第五条实为在一般法中作出的特别规范一一“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综上,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使两部司法解释条文完整顺畅而无冲突,评估价应作为一拍保留价。如此,可实现网拍规定第十条与拍卖规定第五条的体系融合,忽略司法拍卖形式,简化拍卖程序。(三)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处

6、理规则。拍卖规定首次发布于2004年11月,实施于2005年1月,后于2023年12月修正,2023年1月施行,其间跨越了16年。这16年时间是我国城市化、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时期,商品房、车辆等成为普通家庭生活必需品。在此背景下形成的当前拍卖规定第五条这一新规范,是对市场变化的回应,是进行利益衡量和政策选择的结果。而相较于2017年1月施行的网拍规定,拍卖规定属于“新法二因此,网络司法拍卖评估价作为一拍保留价既是确定保留价的最新规定,也是制定“新法”拍卖规定的意旨所在。三、尊重评估价形成的专业性、客观性(一)专业性。文物鉴定、生物检测、痕迹鉴定、房地产评估等专业评估鉴定行业生存的前提是工作专业

7、性。司法实践遇有争议时,也往往诉诸专业机构的评价鉴定意见。评价鉴定意见以其专业性、权威性消除异议分歧,获得当事人认可,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专业性的重要表征体现在执业的规范性。以房地产评估行业为例,其已形成一套完备规范,包括资产评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等。实践中,执行案件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过程一般经过三个环节:第一,随机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第二,评估机构实地勘验房地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携带专业仪器,核验房产现状。第三,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般由首部、正文、附件组成。首部包括封面、评估机构回函,回函列明估价对象

8、、估价时点、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等。正文详细说明估价结果的来源,依次载明估价师声明与签章、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结果报告主要说明估价对象的实物状况、估价原则、估价依据、估价方法。附件主要包括估价方资质、估价师从业资格等。以上全程皆展现了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专业特质。(二)客观性。仍以房地产评估行业为例,其客观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估价对象的客观性。作为评估对象的建筑物,既有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信息,也有实物形式;既可直接观察,也可运用专业设备精确测绘。第二,评估过程的客观性。评估遵循的一般假设和设定的限制条件,均为行业恪守的既定“法理”,秉持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从实际出发,公正

9、合法评估。第三,非法定事由不得推翻评估结果。如未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仍应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综上,评估的专业性、客观性决定了评估结果可以完整准确反映评估对象的基本价值信息。四、有利于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权益司法拍卖与拍卖法中的企业拍卖行为有着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拍卖人、拍卖规则、拍卖性质等方面。司法拍卖的拍卖人是法院,拍卖法中拍卖人特指企业法人。司法拍卖设有保留价,而企业拍卖既可有保留价,也可无保留价,且委托人可自行确定保留价。司法拍卖是公法人或国家机关的秉公执法行为,企业拍卖是企业法人的营利行为。司法拍卖与企业拍卖均希冀拍卖

10、成交价的最大化,但公正仍是司法拍卖追求的首要价值之一,司法拍卖不得损害被执行人正当权益。司法拍卖可能存在被执行人缺席而缺失监督情形,企业拍卖则无须担忧这一问题。司法拍卖在追求成交价最大化的同时,不得损害被执行人合法利益,这意味着一拍保留价不能设定得过低,因为一拍保留价直接影响着后续二拍、三拍保留价及成交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执行工作恪守的准则,不能单纯为追求拍卖成交率而牺牲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权益保障应是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权益的同等保障。笔者以两例在实务中以网拍规定第十条确定一拍保留价的财产处置案件为例,通过假设其以拍卖规定第五条确定一拍保留价,进行数据分析对比。案例1赵某申请执行黄

11、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黄某房产评估价为93.3万元,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66万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53万元。二拍成交,成交价为80.2万元。成交价较二拍保留价高27.2万元(A1),竞价增长率约为51.32%(即27.253)o假设本案适用拍卖规定第五条,则一拍保留价为93.3万元(即评估价);二拍保留价不得低于74.64万元(93.3万元X0.8)。假定二拍保留价为75万元,那么,实际成交价80.2万元高于假设二拍保留价75万元仅5.2万元(A2),竞价增长率约为6.93%(即5.275)0案例2.华某申请执行包某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包某的一台山东临工牌挖掘机评估价为29.12万

12、元,一拍保留价为20.384万元,二拍保留价为16.3072万元。二拍成交,成交价为22.2272万元。成交价较二拍保留价高5.92万元(3),竞价增长率约为36.30%(即59216.3072)。假设本案适用拍卖规定第五条,则一拍保留价为29.12万元;二拍保留价不得低于23.296万元(29.12万元X0.8)。假定二拍保留价为23.3万元,三拍保留价不得低于18.64万元(23.3万元义0.8)。假定三拍保留价为18.7万元。那么,实际成交价22.2272万元高于假设的三拍保留价3.5272万元(4),竞价增长率约为18.86%(SP3.527218.7)o1、A3体现出因起拍价过低造成成交价与保留价差值悬殊。笔者认为,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应回归其公正性,过低的起拍价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来说并非全是好事,反而可能无法保证拍卖过程中实现充分竞争。如果以评估价作为一拍保留价,则保留价与成交价不至于产生过大悬殊,可以更好地保障被执行人权益,确保被执行人财产的拍卖保留价体现出公正市场价值。前述两个案例中的假设竞价增长率6.93%、18.86%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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