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专业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docx(4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职业学校专业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学院专业建设项目实施与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专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考核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实施与考核管理是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建设方案及计划执行,并达到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监控、评估和修正等工作。第三条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到2013年末,努力把专业建设成为规模适度、特色鲜明、设施完备、质量一流,国内有地位、国际有影响的专业,引领和带动全国同类高等职业院校共同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由AA职业学院院长为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的领导
2、工作。组长:副组长:成员:第五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目标、任务和内容的整体规划、资金筹措,项目实施的组织、监督及协调,项目质量的监控、评估、验收,以及各级子项目建设内容负责人的确定等,并研究制订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第六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徐建义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其虎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第七条“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要求报送相应材料;2 .编制和协调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责任书的签订;3 .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建设项
3、目进行自评、验收;4 .起草校内建设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等;5 .及时总结、交流、推广项目建设的先进经验;6 .项目建设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八条“项目办”下设专业建设、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办学体制与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八个子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子项目建设。第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建设任务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并对建设项目在经费、人才和物质条件上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倾斜,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益。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条实行项目年度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制度。项
4、目在实施过程中,每年度都开展自我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子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方案和任务书。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建设进度和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子项目建设部门要及时报告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力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第十二条实施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信息发布制度。通过专题网站详细公布各子项目建设动态信息、阶段成果,全面监控、跟踪各子项目建设的进展和效果。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所有项目建设内容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部、省有关规定,确定招投标范围和招标形式。第十四条建立并实行项目建设督查制度。成立由学院纪委书记为组长的项目建设
5、监督小组,开展项目建设信息搜集、分析,以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控,并主动接受上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及专家组的检查、监督。第四章项目的实施第十五条项目的实施必须以AA职业学院专业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为依据,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局部调整,且不影响项目建设目标、内容变更的,须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原因分析和变更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和专家审核。“分级管理”即院长对省级教育、财政及主管部门负责,各系主任对院长负责,各专业室主任及项目负责人对系主任负责,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即建设项目的各子项目建设任
6、务落实到人,各个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专家审核”即组织校内外权威专家,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第十七条建立项目实施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第十八条项目建设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项目承担部门要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根据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学院对项目建设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第二十条考核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内容有:1 .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要求执行的情况及阶段性成果;2 .年度经费使用情况;3 .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第二十一条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项目建设
7、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项目建设工作优秀的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成绩差,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担该项目的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
8、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投入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行业企业捐赠及其他投入资金。第三条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第四条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第五条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学院严格按照专业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效益目标。第六条凡使用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9、,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专业建设专项资金是学院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省级财政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第八条学院根据批复的建设方案,按照专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第九条各子项目建设单位(部门)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要求,分年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第十条专业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专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与教学内
10、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社会服务及对口支援等。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一)人员经费是用于专业建设中的“双师”型教师素质、“双师”结构的教师培养和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培养,用于引进、聘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专业带头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以及行业技术专家和能工巧匠的支出。(二)业务费是用于专业建设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三)设备购置费是用于专业建设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四)维修费是用于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等设施的修理、维护等支出。第十三条专项资金
11、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一律由各子项目单位(部门)提出建议,经学院审批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专业建设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专业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四章决算管理第十六条年终,学院需将专业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
12、第十七条学院在上报决算时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十八条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可暂停其后续拨款。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专业建设专项资金
13、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学院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条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一条专业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教育部、财政部及相关部门政策变动时,以教育部、财政部文件为准。学院专业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
14、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建设项目对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设备采购工作效率,保障专业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建设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根据专业建设实施方案,保证购置的仪器设备符合建设目标的要求,由教务处与各子项目建设小组组成设备采购小组,在项目监督小组、资金保障小组、项目建设办公
15、室等部门共同监督下,实施仪器设备等大宗物资的招标采购。第四条工作职责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主要审核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制定标书,参与评标,审查、签订合同,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汇报招标情况,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履行,对招标采购结果进行备案。第三章招标采购方式及原则第五条仪器设备的招标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为辅。因各种原因不能实施招标的建设项目,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集体论证,将确定意见报项目建设办公室审批后组织采购。第六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定标原则。第四章招标采购程序及工作纪律第七条招标采购程序(-)项目申报。子项目建设小组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安排的项目建设预算及进度,提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项目建设办公室审批后转设备采购小组。购置计划应明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设备采购小组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组织外出考察。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有: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与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一致性;设备购置的可行性,开展市场调研情况,经济性与合理性;设备的利用率与使用效益分析,校内外同类设备拥有量与使用情况,以避免重复购置;设备的场地、环境等条件准备情况;贵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的专职使用与管理人员准备情况。(二)招标文件的制定与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由设备采购小组制定,在学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