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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区本级)一、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法政管门司行主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自治区1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法政管门司行主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2项香港
2、、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6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款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款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
3、报司法部备案。自治区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法政一司行【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自治区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主管部门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
4、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条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自治区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申请律
5、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自治
6、区审核、批准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部门规章】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2事分设变销师(、J可律务所立更许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
7、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自治区审核、审批3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机构设立审批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自治区审核、审批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
9、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自治区审核、审批4执变销师、争可律业更许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自治区审核、审批5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及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
11、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自治区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由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
12、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O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
13、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自治区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
14、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6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派驻代表的相关事项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初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第一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八条第一款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第十四条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由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