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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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3)3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

2、准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申报条件及标准:1原则上是县级(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2 .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3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4 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市重

3、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1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5 .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如果经济功能区本级无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可提请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市级相对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6 .对符合条

4、件的申报企业以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名义向茂名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第七条认定程序:1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含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市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茂名中心支行等部门意见。3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茂名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

5、如无异议,由茂名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茂名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关处理。4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第三章运行监测第八条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第九条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填报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由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第十条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

6、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茂名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茂名市辖区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的监测范围,有关监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第H一条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若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

7、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第四章违法违规情况处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条目所指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 .被税务部门查实,有故意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2 .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3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整改不到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4 .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5 .经查实存在舞

8、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6 .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7 ,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8 .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9 .其产品在接受省、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且整改不到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10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及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

9、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第十五条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茂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茂农2017)31号)同时废止。附件: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附件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企业类型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指标及评分标准企业规模(30分)1.

10、年销售收入/交易额农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农产品销售收入达25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分;超过25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农产品交易额达3.5亿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分;超过3.5亿元的,每超过5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农产品销售收入达1亿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从事农机、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生产及服务的涉农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000万元;农技推广类的达到1250万元,其他类型的达到2500万元

11、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的,每超过250万元(农技推广类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2.总资产IOOO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20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75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农技推广类企业达到750万元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3.固定资产5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75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50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农技推广类达到400万元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企业信用(15分)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分。2.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社会保

12、险费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分。3.企业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计0分。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6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计3分,高于80%的计0分。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企业总资产报酬率(5分)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M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计5分,基准利率的50%W报酬率基准利率的计3分,报酬率基准利率的50%的计。分。企业类型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

13、其他涉农企业企业带动农户能力(20分)1、以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协议、“订单农业”、产销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带动农户不足350户的计0分;350-750户(不含)的计5分;750TOOo户(不含)的计7分;达到IOOO户的计10分;超过IOoO户的,每增加70户,加1分,最高加3分。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IOOO元的计5分,不达标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IOOO元的,每增加350元,加1分,最高加2分。指标及评分标准企业生产示范基地与设施(10分)1 .种植企业:粮油作物种植的350亩及以上;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糖蔗种植的分别达到200亩及

14、以上;花卉种植或设施大棚种植的50亩及以上;油茶种植的1500亩及以上;商品林种植的5000亩及以上;其他作物种植的50亩及以上。2 .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养殖年出栏量70万只及以上;牲畜养殖年出栏生猪7000头及以上,或年出栏牛羊700头及以上。3 .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70亩或年产量150吨及以上。4 .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15艘或年产量700吨及以上。5 .休闲农(渔)业企业:自有基地规模原则上参照种植企业(水产养殖企业)O6 .其猛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示范基地或产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计0分。1 .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2万亩及以上。达不到的计0分。2 .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

15、合食品加工卫星标濯的加工场地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3 .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保鲜贮运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讦10分。有实体体验店(场)和保鲜贮运或其他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1涉农企业(不含农技推广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2.农技推广类企业:有1项及以上先进技术(良种)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示范推广应用面积。视推广应用情况计分,最高计10分。企业及产品竞争力(15分)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计15分:1 .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计1分。2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1分。3 .能够按照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生产.计1分。4 .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2分5 .获得政府质量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6 .获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认定资质,计1分。7 .入围省名特优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品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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