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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遵循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划时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市场导向原则、服务社会原则、便民及申请优先的原则。第四条
2、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设立零售点,应遵循以下合理布局规划标准:(一)城区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3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3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二)农村地区自然村,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2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2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靠近工业园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适当增加零售户;外来务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小区暂时居住的,按照本村固定人口
3、数量及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设定零售点数量。(三)军队大院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IOOO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人口限制:(一)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城区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驻地在80平方米以上,农村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三)大中型宾馆、代店、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4、;(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烟草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等,经现场调查评估,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七)具备安全保障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八)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第七条经营场所条件按以下标准确定:(一)有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有其他合法证明的固定经营场所;租赁门面(柜台)经营的,合同期不少于一年;(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S)快餐、饭店需达到10个以上包间或大厅15桌以上规模;宾馆服务类应具有
5、一定规模,房间在20个以上。第八条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校内及学校允许学生进出口的出入口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三)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的摊、点、车等;(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五)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商业企业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场所内不允许设置任何形式的零售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六)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
6、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A)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十)在各级党政机关办公院内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网上申请办理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对本辖区受理申请的材料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