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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语:我国商务部代表应与世界其他国家积极展开国际交流,加强与其电子商务合作,促进电子商务领域中我国国际话语权的增强。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概述通俗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互联网+”已经不是新鲜事物,它的出现让1+1不再等于2,而是可以得到无限大的结果,“互联网+”中的“+”号可以看做是链接与融合,互联网与传统企业之间的所有部分都包含在这个“+”之中,比如“传统集市+互联网”,便有了淘宝;“传统百货商城+互联网”,则有了京东;“传统红娘+互联网”,有了世纪佳缘;“传统交通+互联网”,则有了
2、快的、滴滴。狭义电子商务(E-COmnIerCe)是指买卖双方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二、“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我国电子商务全局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我国电子商务已经迈入规模发展阶段,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市场份额具有明显变化,网络零售市场对我国经济的贡献逐年平稳增长。从市场结构上来看,因各企业之间电子商务的交易额相差较大,企业与企业间的市场仍是我国电子商务的中坚力量。但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增速放
3、缓、国内经济发展速度趋于平稳的大环境的影响,多数企业正在面临货物积压,消费市场低迷,企业与企业间市场份额下降明显等问题。网络购物规模发展迅速,线上零售市场交易集中度高,从市场规模的角度来看,网络购物的规模发展迅速,对零售市场的贡献日益突出。从增速的角度来看,在网购基数日益增大,市场份额扩大升入新阶段,以及网购消费者趋于理性化,网购增速自然回落,从高速增长转化为快速增长成为当下网购增速的普遍现象。电子商务企业分布地区密度大、过于集中,区域发展不平衡,相对发达的沿海经济区发展规模较大,而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造成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三、“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
4、不健全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但对电子商务产生的一些新型市场主体和市场要素还缺乏法律规范。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区经营、身份相对隐蔽等特点,使得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的判定和行政管辖权变得模糊。网店通过虚假交易获得好评的行为,难以按现行规定进行准确界定。对于基于平台交易产生的海量数据归属、使用以及信息安全等问题,还缺乏明确界定。(二)社会信用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完善的社会监督。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管理和应用还较为滞后,缺少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信用信息未能有效整合。四、“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一)推广
5、网络安全技术,促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时代下,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受到了极大威胁和挑战,为了应对突出的安全保障问题,我国应大力推广网络安全技术,比如电子商务平可引入防火墙技术与虚拟专网技术VPN,保护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等。其次,应加强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的完善。可将现代商贸物流与共同配送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建设三级网络体系,即对跨区域分拨中心进行完善的同时,加强对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点的建设。(二)加强电子商务发展法律环境建设,补充相关法规标加强电子商务发展法律环境建设,促进电子商务法规和相关标准的逐步完善,为电子商务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提供全面而坚实的
6、法律保障。政府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展开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补充、修改与电子商务内容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针对电子发展法律法规薄弱环节,我国相关部门可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加以制定,如对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发布等。(三)强化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发展外部环境在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应对信用评价指标、信用档案等标准加强研究,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和奖惩规则;对电子商务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推进,保证企业信用记录能够公开、透明、动态地呈现出来。探索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协同监督机制,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与使用方面应面向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政府的主导和多方参与下,促进标准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形成。我国商务部代表应与世界其他国家积极展开国际交流,加强与其电子商务合作,促进电子商务领域中我国国际话语权的增强,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电子商务规则,为我国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