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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12民终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XX区广利街道办事处塘口居委会(赤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1203082634524Co法定代表人:XXo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英特鹏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大旺高新区泰华花园A1幢首层第6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12003039082434o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XXXX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英特鹏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2、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XXXX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发现原审法院出具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有误,遂通知原审法院重新向XXXX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出具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通知XXXX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如需提出司法救助可在缴费期内按应缴受理费的金额重新提出申请。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重新向XXXX生态环保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8338.37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XXXX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重新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XXXX生态环保有限公司逾期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XX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