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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处于重要证据地位,本文通过杨存贵交通肇事罪一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梳理并总结问题,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改革方向。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及其他程序、要求等规定可得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2、据,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结合法律规定、事故具体情况和多种证据作出事实认定的法律文书,目的是描述交通事故的成因,明确各当事人在事故成因中作用的大小。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以上已得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且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中都是重要的证据,但其究竟属于哪种证据,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梳理如下:一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书证的特点,是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经过,符合书证的本质特质;二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公安机关中专业工
3、作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多年经验做出的分析和结论,符合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特点;三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检验、鉴定后综合多种证据做出的法律文书,包括了勘验、检验和鉴定等程序和过程,因此认定证据属性为勘察检查笔录;四是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所做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将其认定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出具的一份证明,陈述其所知事故发生经过。综上,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中均找不到与之相匹配的证据类型进行认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无疑,虽
4、无法归类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也属于一种特定的证明材料。三、交通事故Bg定书在各类责任认定中引发的问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寻找到杨存贵交通肇事罪一案,也体现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各类责任认定中引发的问题,对此案分析如下:杨存贵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存贵驾驶的大型客车制动性能不符合规定,且在禁止大型客车驶入路段通行,发生险情后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此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因素,杨存贵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不同的认定。具体分
5、析如下:(一)行政部门认定:认为杨存贵驾车驶入禁行路段,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依据;(二)民事案件认定:与本案相关联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采信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作为定案证据;(三)刑事案件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存贵的违法行为不必然导致乘客跌落车外而死亡,故杨存贵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存贵发现刹车制动性能下降后,其采取的措施得当,认为杨存贵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事故责任,这种认定通常是出于
6、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不等同于刑法上的责任。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均应当如此,尤其是涉及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更不能将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直接当作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应当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由此,也能够消除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已经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所产生的困惑。就本案而言,由于无法认定“何人打开车门”这一关键事实,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所能够证明的事实、情节,对案件事实和因果关系进行客观认定。即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对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不予采信。以上分析可以反映出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证
7、据属性问题,导致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认定不一致,使得涉案当事人、承办律师、控诉检察官、办案法官应如何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产生困惑,而三者的不一致又将互相产生影响,刑事案件中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是否也可推翻民事判决,是否也可推翻行政处罚都需研究。结合各学者观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部门、程序、性质等规定,分析总结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各类责任认定中易引发以下问题:1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可诉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只能依法申请复核,而复核的结果往往也是维持原认定结果。2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出答辩意
8、见,人民法院往往因为自身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的不专业性而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从而导致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案件中直接成为定案依据和人民法院认定各当事人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提升到至高境界,从而影响部分民事案件判决结果的公正性。3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在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为了交通肇事罪中重要的控罪证据,若当事人对此不服,想通过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或者直接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果失误,降低其证据力都是非常困难的,使得当事人丧失了权利救济渠道。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可采用的证据种类都使用列举法进行,而因交通事
9、故认定书无法归类于法定的证据种类,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也无定论,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视为普通证据,就需要对已经盖章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做出认定,有司法干预行政之嫌,如果人民法院不以交通事故熬定书结果作为定案依据,就可能出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四、改革方向以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易引发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警察的入职培训、工作指引、级别考试,严格遵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设立独立的培训及考试学校,不让规定流于形式。交通警察是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10、的直接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每个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同时每一个交通警察都要经历不专业到专业的过程,对其专业水平的培养和考察尤为重要。道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交通警察的级别划分和适用事故类型,那就需要相应的专业学校进行培训并考试评级。目前初级、中级警察资格的认定其实并不严格,我国目前对待驾照考试逐渐严格,那么对于交警资质考试更需严格,要保证专业学校的独立性、公正性,保证办案交通警察的专业性,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同一事故成因不同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的问题。二是完善复核程序,增加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若有异议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只能有一次。目前
11、复核维持的比例非常之高,使得复核程序成为形式规定。那么既然我国诉讼规定有再审程序,突破地域界限,那么设立再复核程序和再复核部门也是有实践意义的,以增加当事人救济途径。三是界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我国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界定清晰,但对于其归属于哪类证据并无明确认定,导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实际案件中须采信或否定此证据时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也易造成公众误解,故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其证据属性,树立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角度,从而明确救济途径。四是对相关办案法官、检察官进行相应专业培训。由于相关办案法官、检察官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方式方法和依据不了解,故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
12、是否正确不知如何肯定或否定,故对于相关办案法官、检察官也可以安排相应培训和考试课程,加深他们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的了解和熟悉,掌握相关案件的业务技巧,树立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态度,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性。五是鼓励成立相关专业鉴定检验机构或拓宽相应鉴定范围。现在目前市场上鉴定机构可对车辆痕迹和车辆性能等进行鉴定,但对于责任划分是否正确无法给予充足的证据支撑。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可以鉴定:1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2 .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3.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那么类比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院
13、审理阶段,鉴定机构一般鉴定范围是受伤者损伤残疾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后续医疗费等,对于各方当事人与事故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却无相关专业鉴定。故建议可以鼓励鉴定机构吸收相关技术专家,增加鉴定范围,甚至赋予鉴定机构介入重大交通事故现场鉴定的权利,由此增加当事人若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方法。五、结语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认定方面处于重要证据地位,对与之相关规定和产生的实践问题值得探究,在科技进步的今天,也可以运用各种新式工具保障其公正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参考文献:1龙宗智.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法学研究.2(X)5(5).2张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中国司法鉴定.2
14、009(2).3阮建华.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运用.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5).14戎百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辨析.学术交流.2006(1).15管满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分析研究.江苏警官学院报.2004(1).16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7王在魁.法官裁量权研究以刑事司法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赵向阳,李文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道交法释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9吕亚军.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法制与社会.2016(23).UOI刘品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其法律
15、效力如何认定.中国审判.2008(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分析事故成因,胪列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大小,认定各方的过错比例。在民国时期,这项工作直呼“鉴定”。早先是仿照西方,邀请专家出庭作证。后来是由各地行车肇事责任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成员构成广泛,且实行票决制。我国台湾地区迄今依然沿用“鉴定”,严格区分“鉴定”与“司法二新中国建立之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立法上抛弃民国的“鉴定”术语,取而代之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刻意区分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认为此“责任”非彼“责任二责任认定仅是解决事故成因、判断因果关系、决定过错大小,不涉及法律责任问题。在“责任认定”这一术语
16、引入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12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便附着了两层意思,也是日后聚讼之处,一是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不服,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二是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对法院而言,只是证据,如果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可以不采信。这意味着在诉讼上我们走向了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制度,对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过错判断,不仅依据责任认定,也可以借助专家证言,孰是孰非,都放到法庭上去争辩是非、判断曲直。我们不难发现,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过错大小的判定支点,已经逐渐从责任认定易手给了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从交警的手上交到了法院。至少从一次次发布的规章、文件、批复、通知上看,这种制度走向是很明显的,2003年道交法完成了这种立法布局。在诉讼之前,事故原因的分析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