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
2、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对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建议,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后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六条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第七
3、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实施监督。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目录和有关通告、通知等,应当通过专题网页发布,方便社会公众通过专题网页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查询、提交建议和意见。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办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法治建设考核。对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并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