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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本局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为我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发展服务的功能,根据审计法及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局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下审一级”的原则,对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制度、经济效益和需要特别关注的经济事项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实现审计资金覆盖率达到100%,确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率达到100%o第二条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如有群众举报、有财经违规违纪现象、有重大财务专项检查等,可随时开展内部审计。第三条本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完成
2、本局的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的单位要积极配合,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四条本局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符合审计法规定的其它要求。第六条规划财务处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可根据工作的需要,临时聘请符合条件的财务会计人员参加指定的审计项目,并在项目审计组长的领导开展审计工作。第七条规划财务处也可根据工作量的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开展内部审计。第三章规划财务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第八条负责编制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计划实
3、施。第九条如需要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调整,应将编制调整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按照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工作,包括安排审计项目、实施具体审计、编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达审计意见书、整理审计资料、归集审计档案、建立审计台账等。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第十二条正式进行审计项目前,必须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审单位全称、审计工作时间、审计期间、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名单、被审单位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第十三条实施审计前,应当由审计组长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工作目标、审计内容与重点、
4、审计组织与分工、工作要求。第十四条开展审计工作,应当制订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规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应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取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按时间顺序撰写其每日实施审计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填写审计事项调查表,一事一表,并编制索引号排序。审计事
5、项调查表应该附有相应的取证证据,审计证据必须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在调查表中必须简要叙述审计发现的问题(包括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审计人员针对审计事项调查表填写审计事项取证表,对调查事项提出审计处理意见。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和证据提供者必须在审计事项调查表上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未能取得签名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第十八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的工作进行督导,并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第十九条现场审计结束,由审计组长编写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部审
6、计报告经规划财务处处长、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正式下达。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不得出现差错。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一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同时抄送驻局纪检监察组,被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第二十三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内部审计报告1个月内,向局规划财务处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第二十四条审计发现的违反重大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局领导,经批准后送驻局纪检监察组处理。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