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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为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222”特别重大煤矿坍塌以及去年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通知(XX应急发(2023)XX号)要求,为了全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和改善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结合具体情况
2、,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二十条硬措施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落地见效,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压紧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为重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
3、各类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组织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煤矿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四级调研员、煤矿安全监管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综合执法科,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协调、情况统计汇总和报送工作。三、检查整治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整治的范围自
4、即日开始到12月底在各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二)重点检查内容1煤矿安全监管部门。(1)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否严格执行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否认真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安发(2023)XX号),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推动开展相关工作。(2)是否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按照市应急局关于转发省应急厅晋应急发(2023)XX号文件的通知(并应急函(2023)XX号),及时研究煤矿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推动地
5、方党委和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煤矿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3)是否认真按照市应急局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治本攻坚实施方案(并应急发(2023)XX号)和市应急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应急发(2023)XX号)和推动落实相关工作;是否按照市应急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6、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应急函(2023)XX号)要求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4)是否按照市应急局关于转发省应急厅晋应急发(2023)XX号文件的通知(并应急函(2023)XX号)要求组织开展通报问题整改和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
7、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是否存在企业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煤矿相关业务的情形。(5)是否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3)XX号)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3)XX号)相关要求,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煤矿偷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巩固煤矿安
8、全生产“XXX”集中行动成果,组织开展“清零行动”,确保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6)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煤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明确每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井口或醒目位置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与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监测预警一接报消警一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是否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9、;是否存在单班入井人员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并对其进行评估;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存在“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7)是否全面精准对所监管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是否在监管执法检查前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
10、对长期停工停产和待关闭煤矿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8)是否严格审批煤矿安全
11、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下放或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管理、分级分类管理、复工复产验收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等工作;是否严格落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9)是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和“五人小组”工作机制;是否组织对监管执法队伍开展业务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是否组织推动在煤矿安全领域全面
12、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第三方社会管理和事故预防的辅助功能,增强企业抵御安全风险能力。(10)是否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组织煤矿在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推动各级工会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2.煤矿上级公司。(1)是否按照市应急局关于转发省应急厅晋应急发(2023)XX号文件的通知(并应急函(2023)XX号),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市应急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
13、作的通知(并应急发(2023)XX号)有关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以及宣传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二十条硬措施。(2)是否按要求配备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3)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4
14、)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5)是否落实对承担保供任务煤矿和重点时段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的要求,分系统分专业对煤矿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解决机构设置、岗位人员配置、安全投入、灾害治理、设施设备责任制度落实等重大问题。3.煤矿(1)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等问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15、,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是否存在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并应急发(2023)XX号)中的“重点整治内容”;是否存在井下劳务派遣工清退不彻底、不到位,或者清退后“死灰复燃”的问题。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关于2023年度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情况通报及切实做好20
16、2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XX号)和市应急局关于转发省应急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并应急发(2023)XX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矿井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23)XX号)要求,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是否存在保供煤矿上级公司下达超能力的生产计划或违反安全规定的经营指标,煤矿违反规定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大班次、超头面平行交叉作业的随意增产增供行为;是否落实市应急局